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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06〕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12
主 题 词:

盘政发〔2006〕1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16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区分政府和企业投资,切实把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放开,对应该管理的政府投资认真管好,建立“该放则放,该管则管”的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改革目标。加强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的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决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和民主水平,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放开投资项目领域,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企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改善宏观调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建立有序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以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三)取消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各级政府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附后),根据《省目录》规定的市级核准权限,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需由市平衡资源和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五)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全市企业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省目录》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内容。 

  (六)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全市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履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七)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地震预防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八)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在市级核准权限内,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九)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放宽社会投资项目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一)拓宽企业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十三)加强核准和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依法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四)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根据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省投资要求市配套项目及市本级政权设施、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十五)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坚持科学规划和民主议事程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市政府投资包括市财力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统借银行贷款等。市政府投资资金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渠道和调控需要,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针对不同资金类型和资金投入方式,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规范化管理。 

    (十七)规范政府投资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投资额较小的和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安排贷款贴息、小额投资补助项目,一般只审批项目申请报告。 

    (十八)制定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为使用好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盘锦市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审批程序和项目监督管理措施等。 

    (十九)做好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重点,按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编制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项目进度下达明细计划。 

    (二十)建立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协调各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认真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管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质量。 

    (二十二)加大政府投资资本运作能力。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共利益。鼓励对已建成、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过同级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和经营权,利用回收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市级投资领域宏观调控 

    (二十三)增强政府有效调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四) 改进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五) 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投向。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六) 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八)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明确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九)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十)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 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简要说明: 

  (一)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省市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省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是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标明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划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扩建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干线公路 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县、乡级公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济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由省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核准。 

    上诉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外经贸厅代商务部核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