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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令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主 题 词: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5-12 浏览次数:449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淑珍

                  二○○六年五月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对《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1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修订《盘锦市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盘政规〔1995〕1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二、修订《盘锦市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盘政规〔1995〕5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搞好城市生活用天然气管理,保障居民用气安全、正常,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社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修改为: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第十条修改为:翻修或改变建筑物结构需挪动或拆除供气管线时,需告知天然气公司,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燃气单位承担施工,并保障用气安全。

    4第十二条修改为:用户需要安装天然气设施应向天然气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提交合法建筑证件、图纸,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燃气单位负责施工,并收取管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建设管道工程安装费。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5第十四条修改为:经批准安装的供气设施竣工后,天然气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6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7第五十条修改为:盗用天然气者,处以500元至30000元罚款。

    8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修订《盘锦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盘政规  〔1995〕6号)

    1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以下“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3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筑工程排水设施的排水出口(包括化粪池)、铺管、接头、砌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乱建乱接排水设施。

    四、修订《盘锦市兵役工作细则》(盘政规〔1996〕3号)

    删除第十五条。

    五、修订《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盘政规〔1997〕4号)

    1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差额拨款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税前列支。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跨统筹范围或地区流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转移。

    六、修订《盘锦市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盘政规〔2000〕1号)
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无偿献血累计超过800毫升的可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七、修订《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盘锦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1号)

    1第九条修改为: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以及经济和财务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发文号

1   《盘锦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    1994年8月2日    盘政发〔1994〕18号

2   《盘锦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日    盘政规〔1996〕9号

3   《盘锦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    1996年11月15日  盘政规〔1996〕12号
     行办法》

4   《盘锦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6日  盘政规〔1997〕10号

5   《盘锦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    1999年12月28日  盘政发〔1999〕32号
     展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