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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次数:937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盘锦市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七届第52次、第56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七届第67次、第69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扎实组织开展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用环境质量改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人民群众打造“天更蓝、水更清、土更净、生态更优美”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查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结果高质高效。
    ——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经济区要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逐项制作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单位,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分析研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系统内的整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快解决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央环保督察带来的新成效;又要以此为契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在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生态良好上走出新路。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纳入全市工作大局,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权重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调,互促互进,加快补齐我市生态环境短板,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巩固和运用好督察成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三)整改目标
    一是全市上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更加坚定。
    二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需要长期整改的,要确定合理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人,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高位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环保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是企业环境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五是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7.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3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 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1次;各县区党委和经济区党工委至少每季度、政府和管委会至少每月研究1次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2.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 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对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5. 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度增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生态环保领域鼓励并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进在环保技术和设备制造方面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来我市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环保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标准倒逼作用。认真落实《盘锦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构建辽河流域生态走廊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以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把智能化、精细化、绿色化、服务化作为我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3. 坚决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全面清理小炼油、小化工、废品收购站等“散乱污”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腾出空间。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到位,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4. 坚决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指标以内。继续实施气化盘锦工程,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到2020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100万平方米。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推动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实现一县一热源,尽快实现高效一体供热。到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20年,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份散煤。全面拆除老旧低效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5. 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行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面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指标达到50%。到202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程建设1. 深入推进“蓝天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工程;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采矿区扬尘整治,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统筹“车、油、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煤质管控,强化散煤治理、加强煤质监管。强化气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2. 深入推进“碧水工程”。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治理工业污水。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废水深度治理和重复利用。全力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全覆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完善收集、回用配套管网建设,建立稳定运行机制。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年底前实现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保障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地下水水源替代工程建设,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全覆盖。
    3. 深入推进“净土工程”。落实国家“土十条”和《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清单,定期进行信息更新。逐步推进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制定盘锦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分步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的排放量下降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4. 深入推进“农村环保工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继续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实施粪便污水治理设施生态化改造升级,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力推进农村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持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150个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垃圾管理水平,实现农村垃圾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域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宣传知晓率达到100%、设施配备率达到100%、分类达标率达到85%以上;着力提升农村燃气利用水平,农村燃气普及率达到100%。全面推动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工作,实现全市农村利用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80%以上。着力提升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水平,适度规范全市村民传统庭院养殖,引导村民逐步退出庭院。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1. 全面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以实施《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为抓手,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全市一盘棋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中确定35项指标,将任务分解逐年到县区、经济区及有关部门,每年形成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确保2019年底前4个县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2020年通过国家环保部技术评估。
    2.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要求,2018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9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3 .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精细化管理。按照《辽河口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实施核心区缓冲区清理、实验区治理、油田及工矿企业退出和生态恢复、生态移民、退养还湿等五大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划分保护区监管网格,构建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人类活动;进一步开展退养还湿、退养还滩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增加湿地面积;督促辽河油田公司按照退出方案积极整改,加快油田退出工作,恢复湿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
    1. 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30批94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后督察,一旦发现有关问题,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 继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
    4. 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1.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到2020年,切实构建起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 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3. 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对县区、经济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4. 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5.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通过分行业实施,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县区、经济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严肃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相关督查部门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征求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作出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以及被环境保护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经济区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系统和领域的环保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区、经济区和各市直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反馈环境问题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及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市委、市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1.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2.盘锦市市级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附件1

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

区政府

;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推动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环境、环境质量就是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就是保障民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二)以五大发展理念教育培训为引领,依托各级党校等教育阵地和平台,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主体班次的必修课程,通过高级研讨班、专题培训班和实地调研、实践锻炼等形式,引导领导干部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思维方式。

(三)将中央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和重要文件中,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四)严格落实《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2013年、2014年省委常委会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议题。2015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上投入精力有限,统筹协调不够,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大。

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

区政府

;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全市各级干部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一)市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1次;各地党委至少每季度、政府至少每月研究1次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二)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保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等事项,纳入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内容。

正是由于思想认识有差距,辽宁省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一度存在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

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

区政府;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履职尽责管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一)市委、市政府已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党委部门及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市相关文件,将环保重点工作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作推进缓慢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治理任务推进缓慢、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健全完善生态文明考核机制,优化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指标体系,加大环境保护内容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将污染防治专项考核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对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除大伙房、碧流河、玉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划定,由于水源地划定权威性不够,导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十分突出。

市委、市政府,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辽河口管委会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报批程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由市、县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辽宁省作为海洋大省,近年来大规模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仅海洋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填海案件就多达144起,涉及填海面积1914.5公顷。面对大量违法违规填海问题,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地方虽然进行了处罚,但基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恢复原状,也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罚了之、以罚代管。正是由于处罚金额远远低于填海所得,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纵容了违法填海行为。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落实属地整改责任,实施分类整改,确保案件整改有督导、有着落。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违法填海案件进行梳理,分类整改。对已查处结案的案件,抓紧完善用海手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确定海域使用权;对已立案尚未结案的案件,抓紧查处,依法结案,积极完善用海手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确定海域使用权。对确实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违法填海案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二)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严格执行海洋执法监察制度,加强对海洋的日常巡查,适当增加巡查频次;落实《岸段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每段岸线责任到人。

(四)对海洋违法行为要启动通报、约谈制度。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市质监局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18年年底

注销2014年以来违规新注册的146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严格执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关于燃煤锅炉限制新建和淘汰时限有关政策。

(一)抓紧办理注销手续。认真核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台账;各县区、经济区将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纳入2018年淘汰计划,及时为已拆除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2018年底前纳入淘汰计划但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得接受施工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和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环境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各县区委、

区政府;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辽河油田分公司

市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工商、林园、规划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法治意识,严守生态红线,杜绝违法违规项目上马。

(一)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查,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项目立即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二)严守资源生态环境底线,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城市发展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

(三)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加大“退养还滩”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扩大湿地面积。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设定各县区、经济区环境容量上限。

(五)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施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六)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坚持调整淘汰与提质增效并举,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标准、市场及政策扶持等手段。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督察发现,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环境权益重视不够,在解决群众环境诉求方面不愿作为,敷衍搪塞,导致一些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进驻期间,督察组共收到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多达8300多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已投诉反映多年。

各县区委、区政府;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发改、经信、住建、农业、国土、环保、工商、林园、综合执法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完成所有信访投诉案件“回头看”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做好辖区内污染投诉案件的管控工作;涉及到市直部门的投诉案件,由市直部门牵头负责解释,拿出解决方案。
               (二)各县区、经济区要对辖区内的投诉案件进一步开展排查和梳理,逐一回访,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不留死角;重点案件和重点投诉人要实行包案、包片制度,近期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方案,以投诉人满意为目标,实行“一案一策”,明确责任人,确保信访事件得到有效解决。
               (三)加快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清理小炼油、小化工、废品收购站等“散乱污”企业,减少信访投诉事件发生。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特别是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市住建委,各县区委、

区政府;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综合执法、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群众环境权益得到重视,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巩固督察成果。完善群众对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部门责任,跟踪工作进展。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强化政策措施。按照《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要求,严禁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力度,通报检查结果,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督办。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一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

全省44个县(市)中仍有8个没有建成垃圾无害化填埋场,部分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堆存于河边、沟边、路边、村边,污染十分严重。有关资料显示,全省现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299处,堆存垃圾总量达644万立方米;大面积水上漂浮垃圾27处、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仅2017年前4个月就清运河道垃圾90多万立方米。

市住建、水利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20年年底

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集中整治工作,基本解决垃圾场超负荷运行问题。

市住建委整改措施:


           (一)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减量化、协同处理等设施建设。
           

(二)进一步核实数据。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对本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再排查、再核实,准确上报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主要成份、规模等信息数据。


           (三)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工作和报送清扫保洁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以县区、经济区为单位,抓紧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县区、经济区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工作台账,全面掌握所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主要成份、规模等信息。
           

(四)编制整治规划。督促各地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主要成份、规模以及垃圾治理成本制定分类整治规划,明确年度实施计划、目标任务、整治模式、整治要求及保障措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集中整治工作。
           

(五)完善基础设施。督促各地按照“加快立项、加快审批、及早建成”的原则,制定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尽快弥补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短板,整合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激发干部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对垃圾乱排乱放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和治理不利的地方在媒体曝光,全面形成有利于推进工作的舆论氛围。

市水利局整改措施:


           (一)督促县区、经济区对河岸垃圾进行排查,查明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开展河道垃圾清理工作。
           

(二)各县区、经济区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站、水管员作用,继续加强河道监管,做好宣传工作,引导沿河群众自觉抵制向河道倾倒垃圾行为。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十一

辽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滞后。

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20年年底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一)推进大洼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加大督办力度,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按时完成升级改造任务。
           

(二)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辽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污水收集率。
           

十二

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也是全国七大江河之一。辽宁省在辽河流域治理方面曾取得积极进展,但近年来工作推进滞后,沿河城市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直排超排,造成水质明显恶化。2016年辽河流域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2013年增加19%,氨氮、总磷浓度比2013年分别上升100%和56%。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水质恶化河段超过500公里。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2017年达到45.4%,2020年达到51.2%。

(一)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机制。发现河流超过预期目标或超标趋势,立即开展排查,采取措施确保河流水质达标;对断面连续超标或严重超标的县区、经济区,约谈主要领导。

(二)认真落实河长制。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十三

由于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沈阳市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等5座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43万吨/日处理能力长期闲置,导致全市每天超过27万吨污水直排环境,其中沈阳化工园区每天3万吨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排放。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按每个污水处理厂整改措施时限完成。

每座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对照“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处理能力长期闲置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

十四

沈阳市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至今仍未开工,每天110多万吨城市污水长期超标排放,占到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约60%。

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辽东湾管委会

市住建委、市环保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按每个污水处理厂整改措施时限完成。

完成每座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确保达标稳定运行。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对照问题找差距,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加快推进大洼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十五

监测结果显示,浑河及其支流水质明显恶化,与2013年相比,2016年干流出境断面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上升220%和97%,细河分别上升475%和364%,蒲河分别上升259%和62%,水质均下降为劣Ⅴ类。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住建、水利、畜牧、环保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拟定整改时限。(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厂提标改造,整治效果长期坚持)

地表水断面水质持续改善,达标断面水质保持稳定。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对照“河流水质恶化,河流断面污染物浓度上升,水质下降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机制,发现河流超过预期目标或超标趋势,立即开展排查,采取措施确保河流水质达标。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十六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市畜牧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一)制定工作方案。制定《盘锦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经济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强力推进以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畜牧业工作。
           

(三)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制定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市对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十七

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地方评估报告显示,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72条道路和21条污水管线穿越,有各类排污口33个、违章建筑3221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大洼区政府、盘山县政府;辽河口管委会

市住建、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工作

解决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

(一)2018年年底前,完成G1高速公路、102省道、210省道和甜石线警示牌设置。

(二)2017年年底前,根据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和公路分布情况,确定穿越水源保护区公路路段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禁行线路,如确实不能禁行,实施限速通行、限制行驶路线、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等措施,并按照环保要求逐步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十八

部分城市污水排海问题严重。大连市现有入海排污口172个,其中41个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主城区内每天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春柳河等7座污水处理厂每天50多万吨污水超标排放,最终排放入海。金普新区每天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北大河、红旗河后入海。锦州市滨海新区每天8100吨污水直排入海,导致海滨浴场水质下降。

兴隆台区政府、大洼区政府、辽河口管委会、辽东湾管委会

市住建、环保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沿海各市对照“入海排污口直排超标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消除劣V类入海河流。

第三类,自然保护区和近岸海域违法建设问题突出。

十九

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2012年,大连市政府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大连港集团启动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大连港集团2011年至2016年期间累计违法围海1368公顷,填海造地585公顷。2013年,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对太平湾港区违法填海行为处以1150万元罚款,但当地财政部门随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大连港集团,变相纵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生命人寿甲醇制烯烃项目,在未取得用海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22公顷。2012年至2015年,庄河市政府实施庄河港扩建、河道治理等工程,共计违法填海261公顷。2010年以来,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违法将39.6公顷沿海滩涂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让给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完成房地产开发面积144.6万平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

辽河口、辽东湾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纠正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对违建项目进行整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对照“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三类,自然保护区和近岸海域违法建设问题突出。

二十

违法毁林占地问题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2010年至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对苯二甲酸、聚酯园等3个项目,在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中毁林7812亩,其中包含5152亩公益林。2016年,国家林业局、辽宁省政府联合约谈大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严格追究责任,但至今未得到落实。2013年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在建设索菲亚温泉小镇和丛林欢乐世界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违法毁林占地276亩,2014年在项目扩建时又毁林186亩。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林园局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拟定整改时限。

责令企业进行生态恢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对照“违法毁林占地问题较为严重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一

沿海石化环境安全隐患较大。辽宁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之一,70%以上产能布局在沿海地区。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经信、规划、环保、土地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优化石化产业布局,严格核准备案项目,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以规划引导优化产业布局。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省《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政策》《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我省石化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安全协调创新发展。


           (二)严格核准备案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把石化化工项目核准和备案关。对未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一次扩建炼油、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省级政府不予核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石化化工项目,市县政府不予备案。


           (三)强化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对新建PX等石化项目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和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并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社会责任,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和联网管理,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和本质安全技术,降低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依法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退出,确保企业生产运行和建设施工安全。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二

盘锦市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要求,在辽河三角洲湿地布局建设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并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

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林园、规划、环保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18年10月底

科学论证,消除园区环境风险隐患。

(一)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对辽东湾新区风险防范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并按照相关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辽东湾新区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三)根据目前新区水系布置及使用功能的实际情况,双井子沟与红旗沟主要的功能为园区内雨水排放及上游近万亩水田排水水系,暂时无法真正作为四级风险防范池,经我区认真研究,拟将风水沟(30万m3)作为园区事故池,对园区内所属企业(长春化工有限公司、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事故污水通过污水连接管线调至风水沟,待事故结束恢复正常运转后,将污水调回至所属公司内事故池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四)计划安排
           2017年8月-10月31日完成工程方案及设计工作;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完成招投标及施工准备工作;
           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1日利用枯水期完成清淤工程;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完成风水沟防渗工程;
           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各企业厂区事故池与风水沟连接管网及水渠工程,2018年年末完成工程验收,满足园区四级防范要求。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三

盘锦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辽河油田分公司、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市环保、公安局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加大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力度。盘锦市在辽东湾新区和盘锦市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两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对已有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特点,适度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二)多策并举做好油泥处置工作。做好油泥储存设施整改工作,已完成27座含油污泥储存池“三防”设施整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2017年年底前,对5座露天储存池开展清理,不再储存危险废物。源头消减含油污泥产生量,全面推广实施“箱式清洁作业平台”和“多轮次防渗塑料”等绿色修井清洁作业技术,已配备65套,2017年年底实现修井作业含油污泥不落地。完善含油污泥资源回收工艺,采用“转笼分选+化学热洗”技术,配备10套含泥沙原油资源回收装置,回收落地原油,回收处理能力达到3.36万吨/年,处理后固相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开展污水处理和原油清罐工艺升级改造,完善脱油、脱水工艺,减少浮渣、底泥产生量,根据监测结果合规处置。

(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处置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实行实施监控,所有产废企业和危废处置企业保留影像资料,作为档案留存。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四

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比较滞后。辽宁省有色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生产历史较早,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市环保、经信、国土等部门

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重金属污染突出的局部地区得到有效治理,并长期坚持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整改措施:
           

(一)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完成公布工作,加强监管。


           (二)督促相关市政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
           

(三)用好中央专项资金,加强对支持项目定期调度和检查,确保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专项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市经信委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有色金属行业的准入(规范化)标准,结合我省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发展的实际,在铜、铝、铅、锌等四个行业做好企业的行业准入(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有色金属生产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污染防控能力。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铜冶炼、铅锌冶炼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工艺成熟、经济合理的技术和装备,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推进有色行业绿色发展。
           

市国土局整改措施:
           

(一)配合省环保厅在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二)配合省环保厅在2019年底前,开展有色资源开采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三)实行土地分类管理制度及用地准入制度,配合环保部门启动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作。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五

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环保、经信、住建、质监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18年年底

完成20吨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完成城市、县城及园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市环保局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加快整改,加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


           (三)对10吨以上20吨以下不在拆除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督促企业进行提标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2018年基本淘汰全市城市、县城及园区内的燃煤小锅炉。2017年计划拆除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245台,到年底全部拆除。

(五)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对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县区、经济区给予资金补贴或奖励,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市经信委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改造。协调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参与煤改电供暖市场交易,为煤改电供暖提供价格相对较低的电力资源。协调市电力公司开展电供暖用户准入及登记注册工作,鼓励煤改电供暖单位通过售电公司或供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交易。

(二)组织开展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2017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重点锅炉生产企业和锅炉使用企业进行节能专项监察,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低效锅炉,引导企业使用高效环保锅炉。


           (三)积极做好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引导供需对接,推进工业企业加快燃煤小锅炉改造进程,推动小锅炉污染问题解决。


           市住建委整改措施: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下达2017、2018年度拆除计划,明确拆除任务目标。
           

(二)将建成区10吨以下居民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实施定期督查和通报,确保按时完成拆除任务。


           (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拆除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可优先考虑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全力促进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工作。
           

市质监局整改措施:


           对拆除的燃煤小锅炉,及时组织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类别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第四类,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十六

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问题比较普遍,从对13家企业抽查结果看,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经信、环保、气象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切实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市政府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部门实施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其可操作性,每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减排措施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发布平台,将重污染天气发布纳入盘锦市突发事件应急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将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各部门按照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
           

(四)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天气时各部门职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2

盘锦市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

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结合全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动真碰硬,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全力推进重点整改任务落实,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为盘锦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包抓重点任务。为确保我市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将重点整改问题纳入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抓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二)整改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结合具体重点整改任务实际,精准对标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是靠实工作责任。包抓整改任务的领导干部对市委和市政府负责,全权处理整改工作中需要协调处理的具体事宜。要经常深入整改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整改工作。

二是全力落实整改任务。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切实把整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节点组织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配合单位要按照业务职能,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提高效率,全力配合责任单位,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三是强化督办落实。对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包抓整改任务实行周调度、周通报、周报告制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改任务督查督办,从制定整改任务推进方案、整改工作实施、整改阶段性目标等环节实施全程跟进,每周调度督查督办一次,重点查整改任务推进方案是否制定、整改责任是否落实、整改进度是否赶上、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并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各责任单位要逐周向盘锦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整改任务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逐月向市委、市政府和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告。

四是及时公开整改信息。建立市级和县区宣传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全面跟踪各地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实行“阳光整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参与整改,共同推进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盘锦市市级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重点整改任务表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对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除大伙房、碧流河、玉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划定,由于水源地划定权威性不够,导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十分突出。

市委、市政府,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辽河口管委会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报批程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由市、县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朱中国

辽宁省作为海洋大省,近年来大规模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仅海洋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填海案件就多达144起,涉及填海面积1914.5公顷。面对大量违法违规填海问题,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地方虽然进行了处罚,但基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恢复原状,也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罚了之、以罚代管。正是由于处罚金额远远低于填海所得,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纵容了违法填海行为。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落实属地整改责任,实施分类整改,确保案件整改有督导、有着落。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对违法填海案件进行梳理,分类整改。对已查处结案的案件,抓紧完善用海手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确定海域使用权;对已立案尚未结案的案件,抓紧查处,依法结案,积极完善用海手续,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确定海域使用权。对确实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违法填海案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二)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严格执行海洋执法监察制度,加强对海洋的日常巡查,适当增加巡查频次;落实《岸段管理责任制度》,确保每段岸线责任到人。

(四)对海洋违法行为要启动通报、约谈制度。

朱中国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市质监局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18年年底

注销2014年以来违规新注册的146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严格执行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关于燃煤锅炉限制新建和淘汰时限有关政策。

(一)抓紧办理注销手续。认真核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台账;各市将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纳入淘汰计划,及时为已拆除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2018年底前纳入淘汰计划但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市及区(县、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规定,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得接受施工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和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不得实施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采取公告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

王永威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辽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滞后。

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20年年底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一)推进大洼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加大督办力度,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确保按时完成升级改造任务。
           

(二)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辽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污水收集率。
           

白光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2012年,大连市政府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大连港集团启动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大连港集团2011年至2016年期间累计违法围海1368公顷,填海造地585公顷。2013年,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对太平湾港区违法填海行为处以1150万元罚款,但当地财政部门随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大连港集团,变相纵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生命人寿甲醇制烯烃项目,在未取得用海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22公顷。2012年至2015年,庄河市政府实施庄河港扩建、河道治理等工程,共计违法填海261公顷。2010年以来,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违法将39.6公顷沿海滩涂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让给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完成房地产开发面积144.6万平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

辽河口、辽东湾管委会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纠正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行为,对违建项目进行整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要求,沿海各市对照“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朱中国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盘锦市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要求,在辽河三角洲湿地布局建设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并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

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林园、规划、环保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018年10月底

科学论证,消除园区环境风险隐患。

(一)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对辽东湾新区风险防范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并按照相关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辽东湾新区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三)根据目前新区水系布置及使用功能的实际情况,双井子沟与红旗沟主要的功能为园区内雨水排放及上游近万亩水田排水水系,暂时无法真正作为四级风险防范池,经我区认真研究,拟将风水沟(30万m3)作为园区事故池,对园区内所属企业(长春化工有限公司、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事故污水通过污水连接管线调至风水沟,待事故结束恢复正常运转后,将污水调回至所属公司内事故池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四)计划安排
           2017年8月-10月31日完成工程方案及设计工作;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完成招投标及施工准备工作;
           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1日利用枯水期完成清淤工程;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完成风水沟防渗工程;
           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各企业厂区事故池与风水沟连接管网及水渠工程,2018年年末完成工程验收,满足园区四级防范要求。
           

王庆良

序号

反馈问题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督导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包案领导

盘锦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辽河油田分公司,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市环保、公安局等部门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加大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力度。盘锦市在辽东湾新区和盘锦市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两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对已有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特点,适度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二)多策并举做好油泥处置工作。做好油泥储存设施整改工作,已完成27座含油污泥储存池“三防”设施整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2017年年底前,对5座露天储存池开展清理,不再储存危险废物。源头消减含油污泥产生量,全面推广实施“箱式清洁作业平台”和“多轮次防渗塑料”等绿色修井清洁作业技术,已配备65套,2017年年底实现修井作业含油污泥不落地。完善含油污泥资源回收工艺,采用“转笼分选+化学热洗”技术,配备10套含泥沙原油资源回收装置,回收落地原油,回收处理能力达到3.36万吨/年,处理后固相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开展污水处理和原油清罐工艺升级改造,完善脱油、脱水工艺,减少浮渣、底泥产生量,根据监测结果合规处置。

(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处置各项管理制度,对所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GPS,实行实施监控,所有产废企业和危废处置企业保留影像资料,作为档案留存。

王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