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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供热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998

盘锦市供热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为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管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权威性、合法性、准确性,进一步做好供暖行业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五)《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二、监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用于核定供热定价成本中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三、监审期间

  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期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同时兼顾2023年度取暖期内阶段性成本)

  四、监审样本选定

  本次监审原则上对全市城市供热企业进行监审。

  五、监审程序

  (一)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供热企业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二)资料初审

  对供热企业报送成本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要限期补充。

  (三)实地审核

  实地审核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对供热企业成本进行审核。

  (四)意见告知

  告知供热企业成本审核初步意见。供热企业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五)出具报告

  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六、审核内容及重点

  (一)审核内容

  1.对供热运营成本的主要成本费用审核其原始凭据,对与供热运营不相关的费用进行剔除。

  2.审核供热运营成本的主要成本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审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3.对供热面积进行审核,与原始台账进行核对。

  4.对供热相关的固定资产权属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进行审核。

  5.其他与审核供热成本相关的工作。

  (二)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包括燃料费或外购热力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其他业务收入成本、政府补助、供热面积等。

  七、审核方法

  (一)检查。对供热企业的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检查。

  (二)观察。对供热企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活动、实物资产进行实地勘察。

  (三)询问。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供热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需获取书面声明。

  (四)重新计算。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通过重新计算的方式,核实其准确性。

  (五)分析程序。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与行业数据进行对比。

  八、相关要求

  (一)成立监审组

  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计部门等组成的监审组,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此次成本监审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二)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配合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监督、协调各供热企业积极认真配合完成成本监审工作。

  (三)报送资料应真实、完整

  供热企业应依法履行提供详实、准确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四)监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相关工作。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