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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0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居民区物业管理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3 | |
主 题 词: |
政协10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居民区物业管理的提案
盘住建复〔2018〕15号 签发人:史伟
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10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铧震、王浩然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关于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居民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经我们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对于强化监管意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80号)提出,要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按照建立健全市政府决策、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具体实施、社区配合落实的新型城市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以县区为责任主体的物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督”的物业管理制度框架,明确职责分工,全面依法推进,严格绩效考核,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利用“辽宁省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依托易安居智慧平台,实现常态检查考核、项目经理考评等日常监管与信用评价体系无缝对接。根据信用考核评价结果,定期公示、通报信用评价靠前“红榜”企业名录和排后“黑榜”企业名录。对“红榜”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加大推荐力度,择优培育、扶持优秀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黑榜”企业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并取消参加下一个年度所有物业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同时,要求各县区、经济区要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强化法治意识,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及相关平台,采取知识问答、基层宣讲、专家论坛、法律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群众密切关注并广泛参与物业法规政策宣传和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全民共同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重点围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出台《条例》的意义、《条例》具体条款内容和《条例》解读;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宣传贯彻《条例》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开展宣传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全社会发动”的原则,采取海报漫画宣传、网上答题、行业竞赛、传统(新)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与盘锦日报加强合作,重点宣传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年各项活动推进情况,印刷宣传画册,参加全省物业管理技能大赛,企业利用小区Led电子屏、业主微信平台(或QQ群)等宣传载体,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
三、对于强化诚信意识,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要求各县区、经济区督促、检查物业企业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物业项目经营收支情况要每年进行公示。年底前全市各物业小区100%完成“一箱三栏”(物业企业服务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开栏)设施建设和相关内容公开公示,让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四、对于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各县区、经济区组织辖区物业企业对照标准化规范,开展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进标准化体系和规范落实落地,让物业从业人员言行有规范、服务有标准、操作有流程,解决服务无标准、管理不规范、维修不及时、评价不科学等问题,使服务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对体系运行和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做法,树立标准化典型企业,推进物业管理标准化工作持续有效全方位开展。2018年底前,全市对位达标企业平均达到40%。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回复。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