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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19-001612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分级制度”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10-08
主 题 词:

《关于“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分级制度”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次数:458

盘司函〔2019〕13号


尊敬的市政协赵琳琳委员:

 

       您于2018年12月7日,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中提交的“关于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分级制度的提案”已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您的提案,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认真落实,把该项工作安排由盘锦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现更名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具体落实。您在提案中对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分级指派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在此,我们感谢您多年来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所提出的提案回复如下:

 

       一、关于政协提案工作完成情况

       

      我中心接到市局批转来文件后,及时召开班子会议,落实具体工作。4月16日,我中心副主任高超、郑永进及工作人员与赵琳琳委员进行对接,认真听取赵琳琳委员对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的建议,同时交换了意见。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扎实办好各项民生实事,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我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向全市23家律师事务所,发放《关于建立盘锦市法律援助成员单位和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的通知》盘司服发[2019]4号文。截止4月底,全市共有13家律师事务所、60名律师主动填报《法律援助成员单位申请表》、《盘锦市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申请表》。自愿投身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5月初法律援助成员单位和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建立,其中,能担任刑事案件代理律师的52人;能担任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劳动合同、婚姻家庭、工伤待遇、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的50人;能担任未成年案件代理律师的31人;能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人民法院、看守所工作站值班的律师22人。人才库的建立将为我市援助案件指派提供很好的支持。

 

      二、结合实际出台规则

 

      经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多次调查研究,并结合中央、省市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及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的《法律援助成员单位和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律师所和律师登记情况,制定了《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试行)》制度。其中,规则第五条规定:中心应当协调案件承办机构及时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应安排1名承办人员,但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安排2名承办人员,其中:

 

      (一) 诉讼案件应安排有诉讼经验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并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办理。

 

      (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安排执业2年以上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从今年年初截止到7月底,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9件,其中民事案件23件(残疾人3件、未成年人1件、老年人2件、妇女3件、农民工2件、家庭贫困12件)、刑事案件66件(涉黑涉恶15件、自申请1件、检察院指定辩护2件、法院指定辩护48件)。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均派员对援助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庭审过程、各种法律文书的填报、书写、卷宗装订、归档等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使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得到很好的提升。在受援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形象和口碑。

 

      三、其他提案工作情况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的要求,我们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赵琳琳委员的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分四次向市司法局进行了报送,听取市司法局对提案工作进展情况的意见,我们虽然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发展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但仍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和个别律师对法律援助事业积极主动性不高,赵琳琳委员如此关心关注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发扬的,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为我市的政协提案工作当好参谋助手,也希望赵琳琳委员继续为法律援助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以上回复当否,请赵琳琳委员指正。

 

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