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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0-003387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第007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1-02
主 题 词: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第007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191

顾桂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民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已于2015年8月31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成立了盘锦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13个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成立犬类管理大队,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一、加大涉犬案件的查处力度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以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1)警告,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未按规定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二、严格犬只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盘锦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三、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大力开展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组织召开座谈会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养犬管理相关法律进行宣传,全面提升犬主自律意识,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也欢迎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盘锦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