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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0-003362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住宅小区建立固定活动馆所的建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住宅小区建立固定活动馆所的建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常秀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小区建立固定活动馆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市政府层面非常重视业主自治组织建设,近两年都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标做为民生实事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我们正督导各县区、经济区把推进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纳入辖区社会治理和基层民主管理的总体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积极主动推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确保组建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并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决定停车位使用、共有收益分配等关系业主共同重大利益的作用,提升业主自治意识和能力。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确保到今年底,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力争达到100%。
二、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在封闭住宅小区建立固定活动馆所。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我们从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入手,在充分借鉴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我市物业管理标准规范。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物业服务标准,分为5个等级,每一级标准中都包括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等6项内容,5个等级服务内容相同但服务标准不同。二是配套标准,包括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标准、物业管理公开公示标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标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三是物业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有力促进企业从传统管理向规范管理转变,形成系统的管理链,提高服务水平。下一步我们继续督导各县区以标准化小区试点推动标准化工作,确保年底前实行物业标准化管理的小区达到95%以上。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盘锦市物价局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修订《盘锦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的通知”中对于住宅等级与收费标准及固定活动场所指标只是一个指导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对于既有小区增加固定活动场所有一定困难。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小区里建立固定活动馆所显得格外重要。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的标准,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但对固定活动场所面积没有规定。作为业主选聘的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可以通过与社区、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或召开业主大会就业主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利用现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办法和措施,增加小区固定活动馆所的面积。
我局将积极协调规划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小区内固定活动馆所建设和改造工作。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