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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268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支持我市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建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局)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支持我市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建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局)
尊敬的张琳代表∶
您好!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反馈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目前,按照政策要求,我市将符合条件且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并对定点的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现将有关协议管理的相关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沿革
2017年4月以前,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由市人社局进行行政审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日常协议管理。
自2017年4月,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精神,下发了《关于盘锦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75号),根据文件精神,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权利下放至医保经办机构即原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并由其进行协议管理。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后,盘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整合为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且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继续由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二、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情况
根据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盘锦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医保发[2020]4号)规定,2020年5月起,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本着“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管理的基本条件、程序和评估规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符合定点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3号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为有效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优化我市参保人就医服务环境,根据《暂行办法》,我局出台了《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与变更经办规程(试行)》盘医保〔2021〕31号、《盘锦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盘医保〔2021〕32号文件,进一步优化规范了定点医药机构的经办管理工作规程,提高了医保精细化管理和基金使用效率,为促进我市医药机构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