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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21-000206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给予农村“两委”人员保险待遇的建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主 题 词: |
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给予农村“两委”人员保险待遇的建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李长君代表:
您提出关于给予农村“两委”人员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两委”成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自2016年我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改革以来,我市农村“两委”成员纳入城乡社区工作者统一管理,建立了薪酬体系,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2020年8月,为推进城乡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保障水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保险待遇构成和经费来源
《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社会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承担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含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承担部分)、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局统筹全市城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经费、其他保障待遇经费,按照市民政局核定的补助人数,给予各县区40%的补助资金。
1.社会保险。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承担50%。
三、各县区落实情况
目前,按照《盘锦市关于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双台子区和大洼区正在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规范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盘山县和兴隆台区已经按照最新标准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和保险待遇,各县落实待遇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
盘锦市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