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192

盘政办发〔202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省和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区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全市性或较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市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省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县区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区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区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省政府委托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省、市级政府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县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跨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县区、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实施与具体管理,受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与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县区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内的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护;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全市一般性海洋立体观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县区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县区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