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次数:850

盘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十三五”工作回顾

“十三五”期间,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把发展观、执政观、自然观内在统一起来,融入到执政理念、发展理念中,全力推动“发展保护”向“保护发展”转变,铁拳“治气”、铁腕“治水”、铁律“治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

第一节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1.大气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十三五”期间,盘锦市城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优良天数持续增加,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专栏1   “十三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

2020年

对比结果

1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

259

308

增加49

2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71

84.2

改善13.2个百分点

3

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μg/m3

51

35

改善31.4%

4

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μg/m3

81

48

改善40.7%

2.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十三五”期间,盘锦市国家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2020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实现全面达标。

专栏2   “十三五”期间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

2020年

对比结果

1

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80

100

改善20%

2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100

100

保持

3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100%

4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18.6

3.农村环境治理成效显著。实施全域美丽乡村建设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市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完美蝶变,人居生活品质显著提升,盘锦市被授予辽宁省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市称号。

专栏3 “十三五”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

2020年

对比结果

1

国家级生态乡镇(个)

4

4

持平

2

省级生态乡镇(个)

12

28

增加133%

3

省级生态村(个)

86

227

增加132.6%

4

省环境优化发展十佳村(个)

2

2

持平

5

省环境优化发展先进村(个)

1

1

持平

6

省级美丽示范村(个)

0

41

从无到有

4.污染减排超额完成任务“十三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超额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共完成水减排项目151个、大气减排项目223个,削减化学需氧量5760吨、氨氮984吨、二氧化硫23219吨、氮氧化物8320吨。

专栏4 “十三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成效

序号

污染物名称

省政府下达的

“十三五”任务

2020年

对比结果

1

化学需氧量削减率(%)

13.4

19.8

超额6.4%

2

氨氮削减率(%)

8.8

38.5

超额29.7%

3

二氧化硫削减率(%)

16.5

40.4

超额23.9%

4

氮氧化物削减率(%)

17.2

25.4

超额8.2%

5.生态示范创建强势突破编制《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成为全省首个在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层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城市。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盘锦市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为全省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市。大洼区、盘山县、双台子区先后被命名为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


专栏5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前后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领域

序号

指标名称

创建前

2017年)

创建成功后

2021年)

对比结果

生态制度

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23.4

28.4

提高5个百分点

生态安全

2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下降幅度(%

75.6

40

84.2

35

优良天数比例改善8.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下降5个百分点

3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80%

国考和省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消除劣V类水体,建成区已消除黑臭水体

水环境持续向好

4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65.7

62.6

持续保持在60%以上

5

海岸生态修复

自然岸线修复长度(公里)

滨海湿地修复面积(公顷)

累计自然岸线修复长度15.77公里,恢复滨海湿地面积6.3万亩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生态空间

6

自然岸线保有率(%)

54.72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生态经济

7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108.8

101.4

降低7.4%

8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65.29公顷/亿元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39.44公顷/亿元

年均下降率4.51%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79.4

96.8

提高17.4%

生态生活

10

城镇污水处理率(%)

99

99.03

基本持平

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93.9

显著提升

12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12.8

15.3

提高3.3平方米

13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17.8

95.4

提高77.6%

14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40.2

50.1

提高9.9个百分点

生态文化

15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89.33

88.13

基本持平

16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80

97.3

提高17.3%


专栏6 “十三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创建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15年

2020年

对比结果

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

0

3

从无到有

2

省级生态县区

2

2

持平(从2016起未再进行评选)


第二节 “十三五”阶段成果

1.联防联控,大气环境治理成效突出。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100%;强化环保准入,加强重污染企业环境监管,新建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推进清洁能源使用,累计建成城市中低压管网569公里,建成CNG母站4座、汽车加气站12座、天然气液化工厂1座;建成农村天然气主管网1554公里,农村天然气通气使用率达到88%以上。有序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增设脱硫脱硝和在线监控装置,淘汰建成区燃煤小锅炉467台3755.29蒸吨,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拆改任务。深入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全省率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先后完成华锦集团、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等51家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同时对储油库、加油站、装车栈台等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实施扬尘管控,全市建筑工地基本达到扬尘防控“六个100%”要求,建成区低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安装餐饮油烟净化器1339家,基本实现餐饮企业油烟净化器安装全覆盖。出台《盘锦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市、县(区)、镇、村四级联防机制和责任人制度,秸秆焚烧管控实现全覆盖。安装汽、柴油车辆油气回收装置2332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率达到92%以上。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全市3281台出租车全部为双燃料车辆,LNG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达到690台,占总数比例95%,位居全省首位。2016年以来,全市累计淘汰黄标车28060台,超额完成淘汰任务。

2.综合施策,水环境治理取得新突破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市、县、乡三级河道警长+基层水管员、保洁员+网格员”模式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在全省率先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实施螃蟹沟黑臭水体整治、河道清淤治理工程,建设集防洪、绿化、休闲、旅游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河岸线和休闲带。全市5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稳定达标运行,建成区生活污水基本实现集中处理;5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生污水全部实现集中或依托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对全市39条干支流、54条人工渠、上下水线、排灌及7座中小型水库开展调查并建立基础数据库,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立工作。关停盘锦胜泽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十小”企业。3个县级水源和21个农村水源全部建立井房隔离,设立标识牌,建立水源地月度执法检查、月度水质例行监测和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监测工作,排查入海排污口889个,完成排污口整治366个。建立健全“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沿海县区均成立了“海上环卫”作业中心,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初步形成。

3.精准管控,土壤环境治理不断深入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构建了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服务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市场体系,以循环经济为产业转型新引擎,高效高值利用“黑色”固废;发挥农业品牌带动优势,变农业废弃物为“金色”资源;推动危险废物安全管控,有效控制“红色”预警点;依托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促进生活固废科学“蓝色”分流汇流,最终形成全流程、全产业、全社会的精细化绿色管理方式,构建以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升级的“无废城市”建设“五色锦”模式。在全省率先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采集土壤样品1990个,编制完成《盘锦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报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193个地块全部完成调查,形成空间信息图。加快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和辽东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新入驻企业5家,全市近20万吨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固废综合处理园区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市政污泥实现全量处理。全市112家加油站全部完成防渗改造任务。

4.全域治理,农村生态环境完美蝶变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举全市之力开展全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5大类20余项工程,共建成氧化塘511个,清理建设边沟6880公里,农村污水初步实现统一收集处理;在131个村屯建设了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在全省率先建成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实现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完成禁养区内135家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7.6%和97%;在全省率先实现农村道路黑色路面全覆盖;实施村屯绿化美化亮化,累计植树1000余万株,建成园林新村137个,安装路灯2.84万盏,村内黑色路面实现全覆盖全市除动迁村外全部达到美丽村建设标准。民宿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新业态蓬勃发展,全市培育国家级、省级旅游特色9个,特色民宿床位近2000张,“湿地之都·蟹肥米香”盘锦乡村游线路入选全国125条乡村游精品线路,成为全省唯一的“一座城市一条线路”乡村游线路。

5.保护优先,自然生态环境整体恢复编制完成《盘锦市大凌河口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推进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开展红海滩湿地修复试验研究。全面强化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推进保护区内油井设施关停退出,核心区204口井已全部关停退出,缓冲区关停退出380口,实验区关停退出101口,超额完成整改任务。实施“退养还湿”工程,共退出养殖业户598户、清理围海养殖总面积8.59万亩,新增自然岸线15.7公里。

6.源头防控,项目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按照国家、省要求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等方式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节能降碳,建立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约束和政策引领,完善“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推动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登记表备案等信息共享,基本实现“一网通办”。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466家,登记管理企业2922家,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7.全力防范,风险应急机制逐步建立制定《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专家库共享机制。完成环渤海“1+12”城市涉危涉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中,涉危险化学品企业35家、产生危险废物工业企业61家,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并全部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与鞍山、营口、锦州签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框架协议》,实现跨区域应急联动。

8.积极探索,生态示范创建效果凸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围绕“生态立市、打造生态和谐盘锦”主线,以《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为引领,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人居环境提升等为重点,持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盘锦市生态文明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损害追究制度》等制度,有效保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效。通过努力,初步探索出一条符合盘锦实际的绿色发展之路,实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的互促共进。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市”“2017美丽山水城市”等荣誉称号,大洼区、盘山县、双台子区、盘锦市先后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三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虽然“十三五”期间我市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改善,但改善成果还不稳固,改善水平还不高,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依然较大。我市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治理刚刚起步,大气环境治理任务任重道远;水环境质量受上游来水影响较大,地表水提升至Ⅲ类及以上标准难度很大,水环境治理依然严峻;辽河、大辽河和大凌河携带大量陆源污染物入海,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面临巨大压力。

2.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我市危险废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手段有待完善,危废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尚需强化,部门协同体系尚不完善。湿地生态系统敏感性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还需强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还有待提升。

3.项目管理水平有待加强企业还存在环评措施落实不到位现象,导致项目“三同时”验收难以顺利通过;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久试不验”、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综合性规划设环评专章、专业性规划同步编制环评的规定没有执行到位;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还未有效落实。

4.环境应急能力亟待提升应急资金保障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应急队伍硬件建设相对滞后;化工园区风险防控薄弱,应急处置机构设置不完善,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部分企业环境应急意识不足,还存在应急设施建设不科学、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

第四节“十四五”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四五”时期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重大战略机遇。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部署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项改革措施,大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中央确定的以推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发展格局,为我们指明了发展方向,对以内贸为主的盘锦来说是极大的机遇。盘锦工业将深度融入国内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市场资源的机会大大增加,发展空间也更为广阔。同时,作为辽宁省建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的两极之一,盘锦石化产业的发展步伐将更加坚定,政策导向也将更加有力。目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由全面加速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将进一步优化,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将逐步放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落实、绿色发展的持续推动所带来的政策红利、环境红利等将逐步释放。

在看到机遇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受产业结构、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巨大压力。首先是结构性污染压力大。随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深度实施,基于“十三五”时期建立的发展优势,“十四五”期间盘锦市将继续全力建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石化、化工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煤炭等能源依赖性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呈不断增长趋势,环境治理、污染物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带来的压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区域大气、水环境承载力也日益趋紧,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压力也将持续加大,垃圾污水、机动车尾气等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带来较大压力。三是部分工作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还需探索创新。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依然处于探索期,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治理等工作刚起步,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还有待强化提升。环境风险防范受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多因素影响,风险类型和成因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防范难度加大。四是湿地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受历史遗留开发和保护的不平衡影响,局部还存在生态恶化问题,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一定威胁,生态安全还面临一定考验。五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不能满足新时期环境保护需要,环境经济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同共治格局尚未健全。

第二章 “十四五”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十四五”期间,全市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树立问题和目标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在持续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治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美丽盘锦建设起好步开好局,为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 遵循原则

全面谋划,重点突破。完善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建立以规划为统领,以重点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全面系统分析区域环境要素,以解决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夯实基础,抓好短板,攻克难关,全力抓好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绿色导向,环保利民。牢固树立环保为民、环保利民思维,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为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系统推进污染治理,全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保惠民利民目标。

质量为本,协同增效。坚持大环保理念,将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联动推进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深化改革,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强化法制、经济、科技和行政四种手段,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思路,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强化环境监管,推进环境监管制度化,建立严格、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和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破坏行为,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制氛围。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巩固“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基础上,继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攻坚战、净土持久战,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生态环境稳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的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产业结构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盘锦”的远景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专栏7 规划指标体系

领域

序号

指标

2025年

指标性质

环境

治理

1

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μg/m3

≤34

约束性

2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88.3

约束性

3

重污染天数比率(%)

≤0.82

约束性

4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

消除

约束性

5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0

约束性

6

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率(%)

100

约束性

7

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100

约束性

8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100

约束性

9

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

保持稳定

预期性

10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18.5

预期性

应对气候变化

11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完成省下达目标

约束性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吨)

[3155.8/4156.6/2530.7/23.2]

约束性

环境风险防控

13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100

预期性

14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

有效保障

预期性

15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65

约束性

1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90

预期性

17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100

约束性

1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94

预期性

19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80

预期性

生态

保护

20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公顷)

不减少

约束性

第三章 强化源头管控,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各县区按照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功能区定位,严格管控环境保护准入事项,全力打造生产生活和自然生态相协调的空间格局。

加强环评与污染排放管理。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约束和政策引领,在应用于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健全完善“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完成“三线一单”实施方案,并积极推进落地实施应用。依法依规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积极推动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支持。

第二节 推进环境供给侧改革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正确处理经济稳增长与调结构、转型升级之间关系,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等,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同时,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强化环境硬约束,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依法关闭化工、防水卷材等行业长期超标排放企业,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工艺、设备与产品,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炼焦、炼油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根据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按照“上大压小”原则,通过消化、转移、整合等方式,淘汰石化落后产能,有效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完善企业和园区环保设施配套建设,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园区、企业能效提升。推动化工、电力等行业主要耗能企业改造,推进产业提质增效。推进能源智慧化管理,建设重点耗能企业在线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源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

推动循环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对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菱镁产业14个重点行业存在“双超”“双有”和高耗能问题的重点排污单位,分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建材绿色化。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循环型生产方式,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依托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及辽东湾再生资源产业园,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全面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水平。

第三节 加大环保科技支撑

推进环境保护与技术创新深度融合。以绿色化发展理念为引领,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绿色、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推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发展提质增效。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成套技术。

完善环境保护智慧化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智能化监管,实现智能管控。融合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视频集成系统及源清单系统,构建“3+1”环境巡检全覆盖、两级网格环境风险早防控、三人协同精准执法清、实、严的“423”网格化环境监管新模式,充分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整合“互联网+物联网”科技,实现环境管理、运行和监管数据信息化和智能化。

加大环境治理科技创新。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借助国内外一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有机结合的科研团队,继续研究生态安全预警、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系统,推广普及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四章 深化环境管理,巩固提升治理成效

第一节 系统施治巩固大气环境质量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将企业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加快提升炼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动力车间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开展石化行业环境风险排查,完善区域及企业应急预案,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风险全过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推进园区达标改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强化VOCs综合整治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实行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全面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深入推进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VOCs减排。以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行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实行“一厂一策”台账式管理。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加强有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和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实时在线监控。

开展PM2.5O3污染协同防治。推进区域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统筹考虑PM2.5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在夏季以石化、化工等行业为主,加强NOXVOCSPM2.5O3前体物排放监管;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污染管控为主,强化不利扩散条件下PM2.5NOXSO2、氨排放监管。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开展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等级等场所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的一致性。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港区内加油油品质量监管和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继续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确保2025年我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强化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强化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提升绿色施工水平。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对城区周边防水卷材、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行业企业堆场实施密闭化改造。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厂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闲置土地、城区道路和河道两侧裸露土地的硬化绿化,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

提升秸秆综合管控和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坚持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实行秸秆焚烧管控网格化管理,实现秸秆焚烧监管全覆盖。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对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要求全部采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到2025年,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基本实现油烟治理全覆盖。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面向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以协同增效为着力点,有效控制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发电等重点排放行业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降碳作用,推动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以辽东湾建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为核心,不断推进新兴产业链延伸发展,建设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动盘锦石化循环经济园优化升级,加快淘汰污染重、能耗高、规模小的落后产能和机电设备。继续推动全市化工产业超低排放,强化中国石化盘锦石油分公司源头减排、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创建“绿色加油站”。实施创建绿色工厂,引导石化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充分发挥“气化辽宁”试点市作用,依托辽河储气库群、盘锦港LNG接收站等大项目建设,以推进辽河油田“千万吨油田、百亿方气库”为载体,大力推动燃煤消费替代,从源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企业小锅炉和窑炉“煤改气”工程,推动风电、光伏开发利用,推进生物质能、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强化噪声污染整治。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加强声环境自动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重点噪声排放源,分类防治噪声污染。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查处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域协作机制,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专栏8   大气治理重点工程

1.兴隆台区西部新建热源厂清洁供热项目;

2.公交车电、气能源全覆盖项目;

3.盘锦市恶臭气体检测项目;

4.盘锦市生态环境物联网AI精细化监管项目;

5.道路黑烟车智能电子抓拍系统。

第二节 精准发力改善水环境质量

持续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质量。继续深入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河湖与近岸海域环境统筹管控,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实施入河排污口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实行“一口一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农田、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管控,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全力实施辽河流域污染治理,到2025年,全市国考及省考断面实现全面稳定达标,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绕阳河实现全年逐月稳定达到Ⅳ类水质目标,太平河新生桥和清水河闸水质由V类提升至Ⅳ类,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全面提升。

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继续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泵站运行提质增效,定期开展管网排查,持续推进城市雨污分流管网泵站改造和破损修复。实施石新镇、新开镇和太平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规范达标运行,进一步削减入河污染通量。

持续推进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管,确保设施进水稳定和规范达标运行。深入排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园区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

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入海排污口规范管理,对各类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全面掌握入海排污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实施“一口一策”管理。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体系。加大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突发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完成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完善溢油、危化品泄露等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应急设备存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海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确保受损岸线、海湾、湿地重要生境得到有效修复,实现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10公里,滨海湿地恢复面积不少于1400公顷,翅碱蓬种植不少于60公顷。

逐步推进水生态恢复封育和水系连通等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水生态恢复和封育,对河口保护区内所有违建设施进行全部清除,实施谷家湿地、绕阳河万金滩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及辽河、大凌河除水田、护堤林、防风固沙林外的7.81万亩河滩地退耕(林)还河和自然封育工程,推进螃蟹沟下游、太平河、一统河河道清淤,提升河道水环境容量。实施双台子区水系连通及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推进盘山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建成水系连通廊道和环村亲水空间。

探索推进水环境智慧化管理。推动在辽河三级及以下支流设置分析和参考断面开展水质监测,全面掌握辽河流域水质情况。逐步提升国考和省考断面水质监测水平,补齐海洋、入河(海)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控短板。科学评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变化趋势,研判水环境承载力,推动实现污染物溯源,建立预警体系。

专栏9   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1.盘山县石新镇1000m3/d污水处理厂及铺设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2.大洼区新开镇3000m3/d污水处理厂及铺设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3.盘山县太平街道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4.盘锦市大洼区赵圈河排总水质提升生态恢复项目;

5.盘锦绕阳河流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

6.辽河双台子区段谷家湿地生态修复及水质净化项目;

7.盘锦螃蟹沟下游支流河(生态)整治工程。

第三节 多措并举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全面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产业准入,严防新增建设项目造成土壤污染。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审批,对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

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主体,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属县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专栏10   土壤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1.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全厂污排系统改造项目;

2.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

第四节 整体联动提升生态建设和农村保护成效

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深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水利、林湿等多部门联动,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不断巩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成果,全面提升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水平,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基础上,力争到2025年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水平显著提升,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和“排头兵”。

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机制建立工作,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4%。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完善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深入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广使用配方肥和有机肥,加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显著下降。常态化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开展治理,确保我市农村区域无大面积黑臭水体。

第五章 加强过程管控,全面防范环境风险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应急响应体系

将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管理安全台账,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和化工园区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协作和突发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应急专家库,加强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合作,强化风险防控联防联治和区域协同处置,全面严防严控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专栏11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环境应急监测标准化建设;

2.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与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第二节 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建立部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协调机制,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加强危险废物体系建设和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建设。规范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确保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利用和有效处置。

全面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石油开采、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促进危险废物实现安全利用处置。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全覆盖收集体系及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两个100%”工作要求,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处置。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盘锦市固废危废综合管理工作,应用物联网高效传输技术、先进的数据集成技术,逐步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选取有条件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作为试点,推行视频监控、智能称重、电子标签等智能监管设备,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三节 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充分挖掘我市“无废城市”试点工作亮点,在总结形成盘锦“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五色锦”模式基础上,编制《“十四五”时期盘锦“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规划和绿色引领,将“无废城市”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实施“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不断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形成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集群,全面打造“无废城市”建设盘锦样板,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评估,结合全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全力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

专栏12 固废处理及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1.盘锦固废综合处理园区建设项目(京环集团);

2.废碱处理工程项目;

3.低分气和酸性水综合利用装置应急处理系统改造项目;

4.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理工程。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强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农产品产地、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和石化、化工、印染、医药等重点行业,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先试先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基本形成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完成一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筛”“评”“控”工作体系,全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第五节强化核与辐射风险防控

依法依规严格审批。高质量完成辐射项目审批,对由企业自主验收的辐射类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予以通报和纠正。

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坚持风险导向,按照核技术利用单位分区、分级、分类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强化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用,进一步扩展系统使用功能和范围。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限期整改,落实专人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要求同位素药品使用单位、放射诊疗机构规范放射性废液、废物的处理、暂存、转运和排放行为,避免造成环境安全隐患和危害;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100%。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宣传。继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宣传,推动核安全文化体系建设。结合“4.15国家安全日”“6.5世界环境日”和社会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方面的重大关切,组织开展辐射安全法治和相关科普宣传活动。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行政审批和许可过程中继续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的受理公告、拟审批公示及审批决定公告,扎实推进辐射安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第六节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入落实《盘锦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出台配套办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全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全面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通过群众举报、部门移交、日常监管等途径,广泛收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六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水平

第一节 强化生态区域保护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利用国家转移支付政策和资金支持,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加快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提升。

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推进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确保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

协同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在借鉴其他省份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基础上,积极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对区域现有森林公园、省级湿地等进行整合,编制辽河口国家公园科学考察报告等,形成完善的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体系,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不断提高保护管理效能。

第二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继续实施城乡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建绿的原则,结合城市和乡村建设布局,在强化对现有森林、绿化带等保护基础上,继续加强城镇绿化建设管理,全面提升城镇整体绿化水平。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城乡绿地,形成沿线、沿边的国土绿化网格,促进城市、乡村绿化的协同发展。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探索建立区域湿地保护补偿机制,针对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不断提升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确保实现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有提升的目标。

第三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做好生物多样性的调查观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继续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全面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本底状况。继续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借助鸟类观测站等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监测、评价和预警。

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做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修复、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开展人工种群野化放归试点示范。组织开展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护渤海湾渔业种群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建立全市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建设一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监管,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制品的认证标识。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培育和性状评价,强化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切实保护国家特有、珍稀濒危及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护,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严防严控外来物种入侵,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成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

第七章 加快制度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定期将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交办各地及相关部门,并做好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督办预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进机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节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促进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监管。

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完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

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或责任单位要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安全台账,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国有企业,鼓励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环保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第三节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推动环境治理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12345”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办理机制,实现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提升环境信访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建立环境信访下基层和定期回访制度,建立重大环境信访问题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大疑难突出问题联动协调化解,增强信访工作合力。

完善信息公开体系。结合正面典型宣传与负面案例曝光,开展伴随式采访活动,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和突出环境问题曝光。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综合运用视频、图解、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

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按规定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利用“6·5”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大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环保设施开放力度。

第四节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发布工作,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市、县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

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实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原则,完善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有效拓展环境监管覆盖面,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强力推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强化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逐步形成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设置生态质量监测站点,2025年,建立天地一体和覆盖全市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

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市、县区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要求。加强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协作和突发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机制。

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双向咨询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

第五节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举措,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以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引领环保产业发展。深入开展环保技术评价,推进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的示范推广。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走出去。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一体化综合环境服务商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以污染河段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第三方治理。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实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谁污染、谁付费”政策为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

第六节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信息记录,规范政府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诚信行为,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台账,提升政务诚信力。

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落实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第七节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健全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系。适时制定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探索在河道垃圾清理、城市扬尘管控、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立法工作。

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流域制定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做好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健全生态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落实国家对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和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金融扶持。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第八章 健全保障措施,推动规划高效实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治理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环保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环保资金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以第三方治理、PPP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领域,缓解政府资金筹措压力。

第三节强化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着重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环境评估机构能力。全力提高人才素质,打造一流队伍,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和管理强的环保队伍,提高适应现代化管理和处置复杂环境形势的能力。

第四节 严格评估考核

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县区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开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