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1 浏览次数:195

盘政发〔202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完善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法治盘锦建设,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5〕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管理”第一项“(一)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聘请省内、市内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中的“省内、市内”删除。       

二、将《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管理”第三项“(三)聘任与管理”中的“市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派出的法律顾问进行统一管理、按需调剂。”删除。

三、将《工作规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法律专家库(包括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遴选。”删除。

四、将《工作规则》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律专家库中临时聘请专家处理有关涉法事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聘请专家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五、将《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则》通篇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法律顾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