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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stj-2023-138190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盘锦中百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锅炉未批先建案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主 题 词: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盘锦中百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锅炉未批先建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45

    一、案情简介

    2022111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盘锦建设街道利民路102号的中百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业城西门后面锅炉房内,建有2台2吨燃气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查处情况

    盘锦中百辽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1条第1款情形(1)的规定决定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建设燃气锅炉,本身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小,同时,鉴于该企业商场在疫情期间营业收入损失较大,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依据《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相应条款 ,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但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督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企业在得知不予处罚的结果后,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实事求是、保护市场主体的执法方式表示非常满意,并且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