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ovsstj-2022-122026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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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企业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未自行开展LDAR监测、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案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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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0-24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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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企业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未自行开展LDAR监测、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案
发布时间:2022-10-2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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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大洼区大洼街道的大洼县兰田化工有限公司有以下行为:1.企业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2.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3.未按要求自行开展LDAR或现场抽测存在泄漏。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5月3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8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有“温”又有“度”的执法,将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此案中,企业今年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并不知情,未安装在线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开展循环水TOC总有机碳监测、挥发性有机物开展LDAR监测。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相得益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整改决定和不予处罚决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显了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