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
索 引 号: | govsstj-2022-107768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鑫海源超期未验收不予处罚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
主 题 词: |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鑫海源超期未验收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的盘锦鑫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粗级脂肪酸车间有生产迹象,且未完成验收。经调查,盘锦鑫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及环保设施于2020年8月21日竣工,共4个生产车间,其中粗级脂肪酸车间于2020年9月25日开始投料生产,自投料至今共计生产68天。经调查,企业因为原料供应不足不能稳定生产,而到厂的原料如不进行初加工会变质,导致企业暂未完成验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期未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该企业由于原料供应不足不能稳定生产,企业需积累原料,到厂的原料如不进行初加工会变质。另由于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设施未完善,其他3个车间无法正常生产,无法对原料进行深加工,导致企业暂未完成验收。但生产期间环保设施同步运行,且达标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调查人员和案审会成员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认为该企业同时满足“1.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既对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信心,同时也维护了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对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