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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jyj-2021-08291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降低教育消费风险,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25
主 题 词:

降低教育消费风险,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2021-11-25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44
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规范资金监管工作,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难、退费难、机构跑路等隐患,急需各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本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九部门联合起来,各有分工,加强资金监管,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教育消费风险,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工作指引要求,将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范围。预收费监管可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预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要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全部进入托管账户,并与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实行风险保证金的,要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为切实维护家长及学生的权益,工作指引明确,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2021年修订版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交纳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