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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rsj-2022-11724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指南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
主 题 词: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指南
为抓好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进一步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和《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此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费缓费政策主要包括:
一、降底社会保险费方面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二)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盘锦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方面
(一)5个特困行业企业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二)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特别提醒:
1.为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线上方式: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办理缓缴申请业务。省社保中心已在网报系统增加(见附图)“5个困难行业”、“17个扩围行业”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等相关信息校验,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无需递交任何材料,申请成功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线下方式:通过线下社保大厅办事窗口申请缓缴,企业需填报《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经办人员现场完成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对于线上未通过校验的企业,若实际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地区满足缓缴条件的,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到线下窗口申请。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2.可缓缴的费款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还是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3.您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4.您要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费款。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您可随时关注盘锦人社门户网站或盘锦人社微信公众号了解具体政策性文件详情,也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
盘锦市社会保险服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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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社会保险分中心 |
0427-3552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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