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民生信息 > 社会保障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02
主 题 词: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2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3

  辽人社[2012]34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此前按照原农民工规定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二、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互通,准确把握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确保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