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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czj-2021-041414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30
主 题 词: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3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74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盘锦市金融发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1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1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1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1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市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 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我市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三)承担与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四)拟订全市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全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推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类基金及股权交易工作。

(六)拟订我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七)拟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对省政府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

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机要、文电、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后勤、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联络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指导地方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等职责。

(二)金融服务科。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加强金融环境建设、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金融业发展指标任务。会同人民银行共同落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负责全市金融业数据统计、综合指标监测和运行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文字综合等工作。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承担地方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创新发展及相关指标任务,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体系建设,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深化改革与发展,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银行业、保险业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监管。 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初审,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拟订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省政府授权,对其他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准入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金融稳定科。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推进盘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承担资本市场建设相关指标任务,拟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证监部门推进盘锦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和证券期货等机构的设立和引进。拟订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准入初审及监管,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其所属领域交易场所的监管,拟订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其他业态的监管;拟订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承担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初审,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工作,拟订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驻盘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处置域内金融风险。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

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

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盘锦市金融发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89.59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9.59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89.5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59.59万元;

2.项目支出30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1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减少13.35万元下降6.58%;支出减少13.35万元减少6.58%。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压减。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5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0年度持平,无增减变动,主要是2020年和2021年无公车采购事宜和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5万元,与2020年度持平,无增减变动)。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6.61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93万元上涨7.82%,主要原因是人员比上年多一人,相应经费增加。主要包括:办公费3万元、邮电费2.38万元、差旅费3.56万元、工会经费1.84万元、福利费0.16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67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盘锦市金融发展局资产总额2,359,399.67元,其中,流动资产2,041,863.26元,固定资产317,536.41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1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价值184,80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金融发展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6个,涉及资金189.5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