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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czj-2021-041405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30
主 题 词: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21-01-3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79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1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1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1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1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盘锦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级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4、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村级自然区域和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6、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涉华侨、港澳台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7、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拟定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8、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1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编制23人,实有人员20人,另有合同制退役士兵7人,退休20人。

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如下:

盘锦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21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2021] 11号)要求,纳入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单位包括:

1.盘锦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2.盘锦市救助管理站

3.盘锦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4.盘锦市鹤栖园公墓管理处

5.盘锦市殡仪馆

6.盘锦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第二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盘锦市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308.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10.1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783.26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615.02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308.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984.7万元;

2.项目支出9323.7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支出148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479.6万元。

2021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增加2180.94万元,增长21.5%;支出增加2180.94万元,增加21.5%。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晋级晋档,二是绩效工资比上年增加1倍,三是有新增的项目。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78.5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0.71万元,增长0.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1.52万元,比2020年度增加0.71万元/,增长87.6%,主要原因是2021年按人员定额申报预算。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7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77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49.36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4.41万元,下降8.2%,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压缩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主要包括:办公费6.48万元、印刷费1.2万元、招待费0.7万元、邮电费2.8万元、工会经费3.7万元、维修(护)0.5万元、福利费0.33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89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47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479.6万元。分项目如下:

政府采购分项目如下:

1.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助299万元

2.殡葬智慧服务体系建设30万元

3.双台子区辅具器械特色街区补助100万元

4.养老护理员培训费60万元

5. 物业安保费72万元

6. 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营补贴60万元

7. 公墓联建征地费及基本建设配套费440万元

8. 墓区物业费119万元

9. 购置墓碑经费3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分项目如下:

1.居家养老服务299万元

2.困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改造40万元

3. 养老护理员培训费60万元

4.社团工作经费8.2万元

5. 民政系统软件改造维护费27.4万元

6.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费5万元

7. 购买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项目4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盘锦市民政部门资产总额272535625.61元,其中,流动资产6473906.05元,固定资产60512939.96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32辆(一般公务用车9辆,其他用车23辆),价值3957179.00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民政局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99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99个,涉及资金12308.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