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条例》普法小课堂:商品包装不完整,不能作为不予退货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