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什么是门诊共济
门诊共济是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增加门诊统筹待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盘锦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医保发[2022]13号)
门诊共济具体体现形式
个人账户共济
家庭共济:参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
拓宽使用范围:除可以按规定购药和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外,新增加了可以支付城乡居民医保费、长期护理险保费、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门诊统筹待遇
年度内起付标准30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在职职工一至三级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在传染疾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非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科室就医,在原有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个人账户变化
统一划入比例:实行门诊共济后,原存在个人账户的在职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将统一按2%划入,在职职工以月缴费金额为基数划入,退休职工以年度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值为基数划入。2022年退休职工扣除长护险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为每月60元。
本地就医和异地就医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就医,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异地门诊统筹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划卡联网结算,报销比例与本地相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本地连续计算。
注意:未划卡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开始实施
我市门诊共济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保障参保人待遇,2022年12月份与2023年度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保持300元不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