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政发〔2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统筹推进。紧密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统筹土地要素有序供给,提高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处理好土地储备供给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注重区域平衡发展。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以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和节奏,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体责任,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市、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运行规范、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市政府充分发挥宏观统筹的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与供应流程,增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组织机构
成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市长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和供应活动。市储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储委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市储委会负责研究审定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土地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审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研究资金筹措、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负责部署和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储备、供应等工作;对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储委办负责市储委会日常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土地储备、土地市场管理等相关政策、操作规范,负责具体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备案,负责协调土地储备和供应具体事项,汇总上报市储委会会议议题。
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是市本级法定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市辖区(开发区)土地储备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一)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管控。每年第三季度,市自然资源局要在广泛征求各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储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现状、城市建设需求、项目用地需求、土地市场调控周期和在库储备土地情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结构。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加强宗地储备实施管理。土地进入一级市场公开供应前,应当完成土地储备,实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确保净地入市。市土地储备机构要充分调查测算,对每宗拟储备土地编制《宗地储备实施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实施。《宗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储备实施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补偿安置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内容、资金来源、成本和收益测算、实施周期等内容。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以包干形式委托实施征地、拆动迁等储备前期工作,委托实施的要在《宗地储备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他人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管护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强化土地储备资金保障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储备土地管护期间取得的收益,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用于储备土地管护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土地储备机构要以储备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每年底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规定据实列支。安排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开发和供应等前期工作。
为保证土地储备项目顺利实施,可以探索开展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要多方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可与国有平台公司合作,广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等前期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管理
(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在每年第四季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拟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储委会审批。供应计划要充分结合产业发展、住房保障、基础设施配套等研究辖区用地需求,对年度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有序推进土地市场供应。《土地供应计划》要包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将全年拟供土地全部纳入。确需调整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二)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具体宗地供应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拟定宗地供地方案,在实施供地前5个工作日报市储委会办公室备案。土地供应要根据《土地供应计划》中明确的供地时序,结合市场形势确保土地投放有序、分布科学、地价均衡。宗地供地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用途、建设指标、配套要求、建设进度、出让底价等内容。
(三)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的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规模,防止地块规模偏小或偏大影响土地开发进度,保障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实施建设并按期竣工,宗地挂牌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允许分期开发。
(四)强化履约监管和违约处罚。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履约监管,组织对宗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核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义务情况。严格执行违约罚则条款,对政府违约的要主动履约,并追究违约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对用地单位违约的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67号)同时废止。撤销盘锦市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和盘锦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其职能由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承接。
(二)盘山县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和供应政策,实现进入一级市场的土地在供地前完成土地储备。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