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能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风险防控、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
3.1风险防控
3.2地震监测
3.3地震预报
3.4地震预警
4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4.3响应终止
5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5.1 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信息报送和发布
6.1市应急系统的震情速报
6.2市应急系统的灾情速报
6.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及处理
6.4震情灾情公告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医疗卫生保障
8.7社会动员保障
8.8培训与演练
9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9.1有感地震应急
9.2平息地震谣言
9.3特殊时期戒备
9.4应对外市强震波及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预案编修与管理
10.3预案培训与演练
10.4预案解释
10.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坚持综合协调、部门协作、军地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盘锦军分区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通信管理办、市气象局、盘锦海关、盘锦银保监分局、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盘锦火车站、国网盘锦供电公司、人保财险盘锦分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要求,视灾情、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研判震情趋势,研究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应急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
(5)协调盘锦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视灾情请求辽宁省应急厅和辽宁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
(7)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并提出请求支援事项;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8)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派遣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急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统计,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10)负责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
(2)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并提出措施建议;协调各方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通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7)按要求研究制定本级新闻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通稿;
(8)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9)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组织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研判,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生活物资(粮油)及救灾物资调拨,负责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市科技局:鼓励支持地震救援装备、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
市民族和宗教局: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司法局: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戒毒场所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所内安全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等。
市自然资源局: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科学考察工作,为应急救援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负责震时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及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负责地震应急地图和震区基础图件制作、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应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性能快速鉴定工作。收集人防工程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协调人防工程开展灾民安置等。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收集普通公路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修复被毁坏的普通公路设施;负责指导各地协调救灾运输车辆。
市水利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业生产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人员及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并上报。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震时市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迅速了解景区、饭店人员伤亡、滞留、损失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民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
市应急局: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联合省地震局和盘锦地震台开展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的基本信息、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开展震后监测和科考工作;视情况请求省应急厅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等工作。
市国资委:做好所属企业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与调拨及所属企业大型机械设备救灾征用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的排查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团市委:负责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通信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盘锦海关:部署和组织实施关区范围内运输工具及救援物资的快速通关、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口免税审批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盘锦银保监分局:与灾区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保险机构派专人进驻灾区临时办公,督促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盘锦军分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
盘锦火车站:组织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铁路、桥梁等设施;组织协调救灾队伍、物资铁路运输等。
国网盘锦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配电设施等,保证灾区用电。
人保财险盘锦分公司:及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确保灾民第一时间获得理赔。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做好次生灾害防控,及时派出流动加油车赶赴灾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油料供应。出现油气管道破裂时,执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出现油田生产设施发生起火爆炸时,同时执行《油气站库及炼化装置爆炸着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4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能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或指派。下设综合协调组(11个小组)和专业指挥组(8个小组),根据救灾需要,适时启动相关职能。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职能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救援需求,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职能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综合协调组组成及职责
(1)秘书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政府、各职能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援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防疫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组成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救助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灾民安置点建设,生活用品发放,生活区医疗服务、防疫等工作。
(6)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组成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司法局、武警支队。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交通保障组。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组成单位:市公安局、盘锦火车站。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指挥道路交通管制。
(8)电力保障组。组长单位:国网盘锦供电公司。
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抢修和应急期临时供电。
(9)通讯保障组。组长单位:市通信管理办,组成单位: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
负责灾区通讯线路的抢修和救灾临时机站的架设。
(10)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组成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1)调查评估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地震烈度区的评估调查,房屋损坏调查,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2.4.2专业指挥组组成及职责
(1)救灾专家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提供地震救援、房屋鉴定、损失评估、灾民安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的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和应急处置建议。
(2)救灾指挥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震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科学救援工作。
(3)次生灾害防范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组成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负责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放射源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气象服务组。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5)震情监测及科学考察组。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监测及灾后地震影响区域的科学考察工作。
(6)房屋快速鉴定组。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
负责震后房屋结构快速鉴定,鉴定居民住宅、学校、酒店等房屋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评估结果。
(7)救灾捐赠与涉外组。组长单位: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组成单位:市应急局、盘锦海关、市文旅广电局。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8)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3风险防控、监测预报和地震预警
3.1风险防控
(1)全市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县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各县区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地震监测
市应急局联合盘锦地震台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群测群防网、各级地震台网等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和信息,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3地震预报
市应急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应急局配合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由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1)应急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储存应急物资;
(4)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7)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 地震预警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由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
(2)我市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并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
4响应机制
4.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及周边(小于等于50km)发生7.0级以上地震的,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及周边(小于等于30km)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及周边(小于等于20km)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及周边(小于等于10km)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的,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或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省级政府,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市级政府,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处置主体为灾区县级政府。
为保障应急现场指挥的科学、高效、有序,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唯一性、权威性,一次地震现场只设一个现场指挥部。地震发生后,灾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一旦上级现场指挥部建立,下级现场指挥部要尽快进行现场指挥权移交,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当灾区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时,或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地震发生在相邻市时,可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市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宣布。
4.3响应终止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I级响应终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终止。
5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I级响应。
5.1.2指挥体系
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国务院、省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当国务院、省派出现场指挥部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其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1.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应急局迅速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为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服务。
(3)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市消防救援队、军分区、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总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抢险救援组统筹指挥调度,迅速调集救援队伍,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救被埋压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4)灾民安置和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接受和安排捐赠物资。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电力、通信、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震情跟踪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7)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8)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负责协调国家和省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1)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2)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3)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它任务。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2指挥体系
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市领导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市应急局迅速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市应急局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为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服务。
(3)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市消防救援队、军分区、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5)提出交通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队伍、物资、伤员转移等救援请求。
(10)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灾情、救援进程、救援需求等信息,及时报送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指挥部对救灾进行动态跟踪,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救援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13)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迅速了解灾情和救援情况,完成与灾区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移交,整合现场救援力量,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快速评估,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抢险救援组统筹指挥调度,迅速调集救援队伍,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救被埋压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4)灾民安置和物资保障组迅速组织人员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接受和安排捐赠物资。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电力、通信、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震情跟踪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立即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7)治安保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8)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组迅速开展灾区房屋快速鉴定工作,判定房屋安全性,为应急救援和灾民安置提供依据。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负责协调国家和省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1)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2)统筹协调跨域救援队伍现场对接和救援安排。
(13)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它任务。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3.2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5.3.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1)迅速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
(2)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为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服务。
(3)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震害调查等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5)视需求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灾区有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市应急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4.2指挥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工作组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5.4.3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
(1)迅速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
(2)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为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服务。
(3)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震害调查等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信息报送和发布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应急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6.1市应急系统的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应急局快速收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并报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的县区政府,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
(2)本市行政区域外,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地震。
6.2市应急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1)本市各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在震后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按速报原则于15分钟内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级灾情速报平台上报感觉和观察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汇总向市应急局续报地震灾情;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应急部和中国地震局。如有重大灾情或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2)地震灾情续报截止时间要求:
强有感地震(3-5级地震):震后12小时。
一般地震灾害(5-6级地震):震后24小时。
较大地震灾害(6-6.5级地震):震后48小时。
重特大地震灾害(6.5级以上地震):震后72小时。
地震灾情续报工作截止时间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3)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经市应急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传送至市政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
(4)震区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要“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有无灾情均要速报。
6.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1)震区各级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2)市应急、公安、交通、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
6.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对影响或波及邻省的地震灾害,组织发布关于地震的情况通报。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手机短信、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6.4.1新闻通稿
主要内容: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新闻通稿由市应急局拟定,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
6.4.2新闻发布会
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牵头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军分区、武警盘锦支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收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收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8.4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盘锦分公司、中国联通盘锦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分公司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和盘锦火车站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输力量,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8.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8.8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9.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内城区和大型企业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局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由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当我市镇街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县区(经济区)要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由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应急厅。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3.0至3.9级地震或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对我市造成经济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所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应急局局长。
发生2.9级以下的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视情况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做好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9.2平息地震谣言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谣言事件。
事件发生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指导谣传事发地县(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县(区)政府迅速组织应急管理、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市应急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应急厅。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宣传、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市公安局负责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9.3特殊时期戒备
在市内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局进行应急戒备,加密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9.4应对外市强震波及
邻市发生地震波及我市,对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市应急局迅速对地震三要素做出判定,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震情灾情,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受地震波及的地方政府根据灾害程度和当地社会需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市外地震波及我市造成相当地震烈度的灾害时,按照《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施地震应急。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应急局承担。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备案,统一汇编。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3预案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对《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16〕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灾情速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