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次数:4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1〕4号),现就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20日起,除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非本机构管辖的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六、各级各单位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2021年12月20日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
  七、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确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咨询电话:3417031。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地址: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4号,咨询电话:2310507。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地址:大洼区大洼街道金源街5号,咨询电话:3530610。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地址:双台子区新府大街中珠大厦,咨询电话:2360325。
  盘山县司法局,地址:盘山县政府综合楼2号楼,咨询电话:5586310。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