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盘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盘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郑玉琪(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张闯(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赵书哲(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张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庆乔(市教育局副局长)、陈风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李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反恐专员)、贾兴存(市民政局副局长、秦浩(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洪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队书记)、徐世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许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郭文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铁才(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建军(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张晓月(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唐亮(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光(市金融发展局副局长)、毛永军(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高德新(市法院副院长)、王忠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欣宇(市税务局副局长)、李冬雷(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黄立松(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孙雷(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李薇薇(市总工会班子成员、经审委主任)、金秋丽(团市委副书记)、崔群(市妇联副主席)、遇守航(市工商联副主席)
二、工作机构、工作规则及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唐亮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总召集人或召集人适时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联络员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认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筹备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协调对有关消费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投诉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调解消费纠纷;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行业开展消费者教育与引导工作;推动部门和行业之间消费维权信息共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的,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盘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机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盘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
社会共治机制
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自律、行业规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推动消费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盘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改善消费环境,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以促进部门协作联动依法履职为抓手,不断健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工作规则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协作机制各项制度,统筹全市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解决消费维权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倡导诚信经营,引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健康消费。
(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三)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学生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调研,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重大消费维权事件调查处理。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通信企业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重大消费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共同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工作。负责老年人养老服务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市司法局: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对涉及消费纠纷的事项进行人民调解。
(八)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知识普及与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市场交易监管。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开发、房屋租赁、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受理有关商品房质量等方面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节、处理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含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渔船、渔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涉及侵害农业生产重大维权事件调查处理。
(十三)市商务局:贯彻执行国家商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商务领域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零售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管理;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十四)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和品牌建设,承担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受理消费者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宾馆等领域接受消费和服务的纠纷和调查处理。参与旅游行业重大消费纠纷的调查处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不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或拼团、擅自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布旅游出行警示、旅游安全提示,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旅游企业规范经营,营造放心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负责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市场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反对浪费的消费方式;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予以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服务、医学美容、美容美发行业等消费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纠纷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协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依法维权。通过开展消费评议,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推动人民调解和落实公益诉讼,实现从维护消费者个体利益向更多维护整体利益转变。
(十七)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驻盘锦市各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驻我市银行准确充分披露金融产品风险特征,鼓励自主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促进金融知识宣教常态化。
(十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受理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十九)市法院:依法审判侵害消费者权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等重大消费纠纷案件;处理无需开庭审判的消费纠纷,对提起诉讼的消费纠纷做司法调解(涉及个人隐私、精神赔偿、人身伤害等案件)。
(二十)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涉及食品、药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检察职责。
(二十一)市税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税收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和处理。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负责银行业机构的规范与监督管理,受理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咨询、投诉,组织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法》的宣传和卷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受理卷烟市场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二十四)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的规范与监督管理;受理邮政、快递经营机构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二十五)市总工会: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职工依法维权。对涉及侵害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侵害广大职工重大消费维权事件调查处理。
(二十六)团市委:加强对青少年群体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涉及侵害青少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群体性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十七)市妇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妇女儿童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大消费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相关部门开展的消费维权志愿服务活动。
(二十八)市工商联:负责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守法诚信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认真筹划,扎实推进,主动研究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