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1 | 行政处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滥伐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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