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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次数:139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1 行政处罚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予处罚
2 行政处罚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没有猎货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予处罚
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予处罚
4 行政处罚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指导价格二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没收的实物,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首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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