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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czj-2021-056422 | 主题分类: | 涉农补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
主 题 词: |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盘 财 指 环 〔2020〕588号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兴隆台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环〔2019〕668号)、《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环〔2020〕67号)及《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环〔2020〕158号)等规定,现下达2020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345万元,专项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金额详见附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节能环保支出-农村环境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具体项目内容及补助金额详见附件。
一、请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二、请按照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要求,加强该项资金
与支持“厕所革命”等其他相关资金、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三、请按照国家和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市确定的绩效目标,确定你区绩效目标并及时分解下达。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中央财政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县区级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资金来源:省专项
盘锦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