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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czj-2021-057248 | 主题分类: | 涉农补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08-12 | |
主 题 词: |
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盘 财 指 环 〔2019〕1046号
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大洼区财政局、盘山县财政局、辽东湾新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8〕253号)精神和《盘锦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盘环发〔2018〕167号)等规定,现下达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4069.1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节能环保支出-农村环境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具体项目内容及补助金额详见附件。
一、请严格按照《盘锦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配合县(区)、经济区环保部门,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沟通衔接,统筹利用好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行政村)。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及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优先安排当地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通过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重复支持。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也不得用于可研(方案)编制、环评、设计、监理、概预算审核等经费支出。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区、经济区财政局须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账;县区、经济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请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对项目实施内容、招标情况、监理单位、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
资金来源:省专项
盘锦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