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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czj-2021-057242 | 主题分类: | 涉农补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5 | |
主 题 词: |
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通知
盘 财 指 经 〔2018〕1253号
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
补助资金的通知
盘山县财政局、大洼区财政局、辽东湾新区财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8〕253号)精神和《盘锦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盘环发〔2018〕167号)等规定,现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7530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0402节能环保支出-农村环境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具体项目内容及补助金额详见附件。
一、请严格按照《盘锦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配合县(区)、经济区环保部门,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沟通衔接,统筹利用好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行政村)。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及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优先安排当地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通过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重复支持。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也不得用于可研(方案)编制、环评、设计、监理、概预算审核等经费支出。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区、经济区财政局须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账;县区、经济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请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对项目实施内容、招标情况、监理单位、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2018年末前,市环境保护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运行维护情况、公示情况、档案资料等进行项目竣工终验,终验结果将作为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的安排依据,如项目终验结果不合格,市财政局将收回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剩余资金,并不再安排第二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资金来源:省专项
附件: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明细表.xlsx
盘锦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