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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2014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5-12
主 题 词:

盘锦市2014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发布时间:2016-05-12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22

盘锦市2014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44号)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为了实现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为2014年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依据盘锦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应能力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用地的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计划年度内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和执行的具体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是指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使用的指标。

2014年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确保盘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总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

201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十二五”规划实施,从严控制总量。严格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查和控制。凡是申请使用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用地外,其他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二)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使土地市场保持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紧密结合盘锦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控制总量,着力挖潜存量”的原则,在优先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基础上,提高工业用地供地量。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两个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对违反产业政策,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

(四)城乡统筹原则。全方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瓶颈制约,强化农村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保障一体化建设,积极开展镇、村、田、林、路综合整治,努力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向小集镇集中,形成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优势互补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二、2014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分配

按照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优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保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总体要求,确保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供地。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总量为480公顷。其中:兴隆台区供地总量119公顷,其中商业用地12.5公顷,住宅用地47公顷,工业用地10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3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9公顷,特殊用地2.1公顷;双台子区供地总量17公顷,其中商业用地1公顷,住宅用地10公顷,工业用地6公顷;辽东湾新区供地总量322公顷,其中商业用地10公顷,住宅用地156公顷,工业用地156公顷;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供地总量22公顷,其中住宅用地12公顷,工业用地8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2公顷。

三、政策导向

(一)优先确保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二)全面推进区域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中心城市功能,完善设施、打造环境、塑造形象、提升功能。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和老新村整治,提升中心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开辟新型城市化道路,高起点、高质量开发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城镇布局合理、带动效应较强的重点商业服务业项目。

(三)保证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支持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严禁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四)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用地供应。本着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专项安排定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保证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出让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根据各区政府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业仓储用地落到地块。对于未列入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对已经完成地块前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城市功能性设施用地、新兴产业用地在供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调整供地结构的,各区政府应当于十月份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向市国土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计划实施。各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要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及时做出说明。

(四)强化土地供应前期审核和踏勘。对2014年的拟出让地块,原则上必须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先期储备,完成地块内前期开发、地块外基础设施建设后,在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程量完成后才可推向市场。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