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盘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修订,具体如下:
一、废止文件(3件)
1.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23号)
2.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个体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91号)
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盘政办发〔2017〕123号)
二、修订文件(2件)
(一)修订《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2017〕65号),修订内容如下:
1.将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既定征管范围,做好工作衔接”删除,修改为:“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管理,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征管职责到位”。
2.将第九条、第十条两条内容整体删除;以下条款依次递进。
3.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国税、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4.第十五条(二)项“物价部门”提供,修改为:“发改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四)项“科技部门”提供,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六)项,删除“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第十五条(九)项,“推广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在信息共享前提下提供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等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与税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农转非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十)项,“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共同筹备环保税开征工作,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应用维护。(环保部门)”,修改为:“与税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五条(十一)项,“每月结束后20日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施工许可信息以及建筑工程发票管理信息方面,与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各自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规避监管等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住建部门)”,修改为:“按照税务部门的需要,依托盘锦政务服务网,建立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换的机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政务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等违法行为实行惩戒。(住建部门)”;
第十五条(十三)项,“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水利部门)”,修改为:“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及地热温泉开采信息。(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十六)项“卫计部门”提供,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二十一)项“体育部门”提供,修改为:“文广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二十四)项“港口与口岸部门”提供,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增加(二十五)项“每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农业农村部门)”。
5.第十七条(一)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对未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二)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未能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在办理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二手车的转移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未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核对完税或免税信息,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三)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但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阻止其出境”,修改为:“公安部门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阻止出境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五)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和存款账户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要依法予以协助”,修改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办理查询或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七条(九)项,“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监督并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代扣代缴行为”,修改为:“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保险监管部门要与当地税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积极沟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6.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对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履行”。
(二)修订《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17号),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中涉及“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市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市住建委” 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 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地税部门” 修改为:“税务部门”。
附件:1.盘锦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2021年1月7日修订)
2.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2021年1月7日修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盘锦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
(2021年1月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共治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税收共治工作的领导,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第五条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共治工作。
第六条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各县区、经济区税收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同级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提供本级税收共治情况。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要与本行政区域税源相适应。
税务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要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管理,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征管职责到位。
第九条税务部门要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第十条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税收失信行为纳税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协助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21号)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强对税收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足本区域实际,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个体零散税源管理工作, 设立协同共治工作机构或纳税服务点。
对于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代征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依法对受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相关部门要履行行政协助职责,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一)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备案信息。(发改部门)
(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发改部门)
(三)每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各类新成立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教育部门)
(四)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与税务部门建立全市车辆登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公安部门)
(六)每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规定实时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民政部门)
(七)财政部门在作出涉及企业、个人各类财政补贴安排的同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财政部门)
(八)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信息。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协同税务部门制定征缴管理服务合作意见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人社部门)
(九)与税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正射影像、农转非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
(十)与税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
(十一)按照税务部门的需要,依托盘锦政务服务网,建立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政务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对弄虚作假出具税票等违法行为实行惩戒。(住建部门)
(十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车辆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等信息,具体包括工程名称与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资额等。(交通部门)
(十三)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及地热温泉开采信息。(水利部门)
(十四)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企业技术(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全市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信息和境外企业到境内投资的备案信息。(商务部门)
(十五)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我市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文广部门)
(十六)每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按照执业注册管理权限提供新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卫生健康部门)
(十七)关注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审计部门)
(十八)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的限定数额等信息。(国资部门)
(十九)每月结束后25日内,提供前一个月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利润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统计部门)
(二十)根据需要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用电信息。(国网盘锦供电公司)
(二十一)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相关信息。(文广部门)
(二十二)每月结束后20日内,提供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数据信息。定期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和查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理情况。(盘锦海关)
(二十三)每月结束后25日内, 提供居民可支配收入信息。(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
(二十四)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交通运输部门)
(二十五)每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使用、保管获取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对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核对完税或免税信息,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公安部门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执行阻止出境有关规定;
(四)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办理查询或其他涉税事项;
(六)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时,要将审计发现的涉税问题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税财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计税价格无偿进行测算,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八)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 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税款;
(九)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保险监管部门要与当地税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积极沟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银监部门要加强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七条税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在依法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为偏远地区或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做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要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收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开展发票知识宣传和培训,通过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要支持、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鼓励、扶持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将税收共治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负有协同共治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纳税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反馈改进结果,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税收治理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税务部门受理检举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经税务部门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或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方案
(2021年1月7日修订)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17〕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建立我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分工任务,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盘锦市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统筹把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税务局:负责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流程顺畅;进行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分析,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在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数据基础上摸清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掌握税源底数;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建立征管档案;及时做好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测试工作;开展纳税人辅导培训,确保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要求;向社会宣传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定舆情应对处置预案;对生态环境部门征收排污费之外的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纳入监测管理;向市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全市污染源排污费征收情况调研工作;明确环境保护税入库级次,对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所需资金提供财力保障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应税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监控体系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交送档案资料,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监测数据;予以税务部门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新增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信息;扩大环保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手段和技术;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向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反馈。
市公安局:负责为环保监测、纳税人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和警力支持。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本区域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本方案制定各县区、经济区工作方案,指导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建立财政、生态环境、税务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全市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汇总,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税务局。具体如下:
1.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2.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等数据);
3.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4.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5.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市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交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具体如下:
1.纳税人基本信息;
2.纳税申报信息;
3.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4.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5.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6.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三)开展调研分析。税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梳理我市排污费政策和征缴现状,开展环境保护税重点税源企业调研分析,查找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中的难点、漏点和堵点,探索适合我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高质效的路径,形成分析报告。
(四)做好征收准备。税务部门负责对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进行调试,确保申报流程顺畅。为减轻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办税负担,税务部门要在做好纳税辅导的基础上,准确采集所有已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并补充完善、核实确认,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提前做好首个征期的数据准备。
(五)明确入库级次。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入库级次与该纳税人主体税种入库级次保持一致。
(六)完善舆情应急预案。要加强舆情监测工作,特别是对因税额标准提高而使税费有较大幅度增加的重点纳税人,要深入开展调研排查,逐户做好说明解释,防范舆情风险,发现敏感舆情,要及时采取妥当措施予以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准备。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相关部门要把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作为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学习,吃透精神。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全新税种,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采取多种形式对税法进行逐条学习和研究,学好学透税法的主要内容。
(三)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加强“费改税”的宣传、政策解读、培训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关注舆情。建立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征管协作机制,充分与企业沟通,倾听企业意见,形成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市推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盘锦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确保环境保护税改革在我市顺利实施,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有序推进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我市配套政策措施,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标准,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改革顺利实施。
(一)研究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有关工作政策建议。
(二)讨论确定我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各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我市排污费政策和征管现状,分析“费改税”对我市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四)研究我市纳税人资料交接方案,搭建盘锦市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五)研究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应急措施和纳税申报风险管理预案。
(六)研究需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县(区)常务副县(区)长、经济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根据召集人指示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确定联席会议议题,明确参会成员,组织、协调和召集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并通报成员单位;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会议议题报总召集人审定,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召开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确定落实事项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要制定落实事项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相关落实情况。配合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具体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间要建立高效的协商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扎实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