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395

盘政办发〔20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金融营商环境,增强金融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七届十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环境,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使全市社会信用环境更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逐步构建健康顺畅、规范有序的金融生态体系,全面服务盘锦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向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协议;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做到按期还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奖励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个人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共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个人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对诚实守信的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开展金融失信联合惩戒。各级法院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盘锦)”网站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推动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良性合作,引导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履行放款、代偿、债务追偿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会计、审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约束,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信息向金融机构开放。依托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建成的基础数据库,建立政务数据信息通道,为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机构信心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环境

  6.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骗贷、转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名单,转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7.加快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各级法院要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实行快立、快审。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机制,对金融案件集中协调执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实现对涉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以及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责任单位:市法院、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8.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以及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引导破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债权人合法权益;按照“先损失股权,后损失债权”的原则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债权。所在地政府发挥“协调员”作用,推动债务企业与金融债权人充分协商,积极帮助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寻找重整方,促进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创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

  9.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大力发展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资产管理、金融(融资)租赁、期货等非银行机构,对新设或引进的相关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或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提质增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专注市场细分,为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0.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重点扶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并融资的企业。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各类市级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培育和发展各类天使、创业、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创新金融产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争取总部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盘锦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各项试点优先在盘锦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构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减轻对传统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

  12.健全企业融资增信。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推进市融资担保集团及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加快融资担保能力建设,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主体可取消反担保。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提供“信贷+保险”等增信服务。(责任单位: 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盘锦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3.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下降目标,严禁向企业收取不符合规定的附加费用。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减少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盘锦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

  14.制定落实“金融顾问制度”。建立“金融顾问”工作制度,市和县区、经济区(园区)分别选聘政府和企业金融顾问,邀请银行、担保、证券、保险、基金、会计所、律师所等机构骨干力量,建立“金融顾问专家库”,帮助政府研究化债及指导企业融资,提供伴随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5.加强政银企信息交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府协调和政策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及时跟进企业资金需求动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6.改善抵(质)押融资服务。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通过“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相关职能部门为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抵(质)押登记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运行环境

  17.稳妥压降银行不良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所在地政府对金融机构以资抵债、抵债资产变现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减免不良资产交易收费;对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司法部门实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结和执行力度。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力度。针对债务规模较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企业,监管部门督促及时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债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资产保全。(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盘锦银保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8.妥善处置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引导银行制定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加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支持盘锦银行和农信社系统改革,推动其建立健全现代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盘锦银行,相关县区政府)

  19.稳妥应对企业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强化企业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加强对高负债企业、企业债券和担保圈链的风险排查,对高风险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对于主业良好、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于扭亏无望、难以协调化解处置的风险企业,充分征求主要债权金融机构意见,稳妥实施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盘锦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企业注册名称、经营范围、业务活动监管,严禁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清理查处企业非法金融业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力度,坚持以防为主、防打结合、及时控制、防止蔓延。(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1.促进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规范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实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和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各类地方金融业态和金融活动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办、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2.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健全金融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重大金融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易引发公众质疑、未经证实、影响稳定的金融事件报道,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及时消减负面影响。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弘扬金融行业正能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盘锦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强化协同配合。金融管理、公安、司法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门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强化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针对金融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协同组织落实。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主动落实好承担的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快速部署,科学合理分解任务;责任部门要勇于担当、相互配合。防止出现利用分工转嫁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变为层层推卸责任的现象,形成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