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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兴隆台区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
主 题 词: |
兴隆台区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为做好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我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轮候时,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二)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抽号方式,首先由各街道办事处抽取总顺序号,其次各街道办事处内部以抽号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顺序号,最后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建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保障对象按顺序号抽号,确定分配楼号。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请
各社区在5个工作日根据保障对象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组织人员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填写《盘锦市城市低保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到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人应提供提供以下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
2.《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走访、邻里访问、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盘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低保条件的复核确认,同时在《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区民政部门复核确认后,街道办事处再将盖章确认后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和冬季取暖费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报区城建部门,报区城建部门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审批
区城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表》、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对经审核、抽查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的申请户,通知盘锦日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
(六)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城建部门组织分配。
(七)盘锦同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本办法由兴隆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