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2778

盘政办发〔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50%∶50%,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予以补偿。

  四、本次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文件执行。

  五、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盘锦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