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复报销,欺诈骗保受处罚
【案件信息】
盘锦市居民赵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部门查处,经盘锦市医保局深入调查,赵某某于2014年11月在盘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又于2018年1月与朝阳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该公司为其在朝阳市办理了城镇职工医保并缴费,属重复参保行为。赵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30日在盘锦市中心医院因II型糖尿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8,086.93元。出院后,赵某某持收费票据原件在朝阳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报销4,300元;赵某某利用医保部门未实现全国参保信息互联互通的漏洞,于2019年2月15日,以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丢失并自我承诺未用此收据进行过其他报销,用医疗费用票据存根复印件,在盘锦市医保中心兴隆台分中心申请报销,2019年8月份报销5,080.45元。市医保局对赵某某的欺诈骗保不诚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赵某某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5,080.45元,并处10,160.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及罚款已缴至指定账户。
【法律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赵某某只能在朝阳市或盘锦市一个地方参保且其出院后只能持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在唯一参保地报销,不能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报销就是欺诈骗保,不仅要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还要并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一旦诈骗金额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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