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2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2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22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2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2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检测检验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部门概况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县处级。
一、 主要职责
(一)承担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检验检测职责,完成市场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的指令性检验检测任务。
(二)承担农产品、粮油、畜产品、兽药饲料、水产品、渔药及渔用饲料检验检测职责,完成农产品质量监督、粮油质量监督、动物监督、畜产品安全执法、海洋渔业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指令性检验检测任务。
(三)承担药品、化妆品的检验检测职责,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令性检验检测任务。
(四)承担生活饮用水、职业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及消毒效果、医疗器械、人及动物疫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公共领域的检验检测职责,完成水利、卫生计生、动物监督等行政部门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承担全市授权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及锅炉介质分析、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化肥、油品、沥青、化工、机械、建筑材料、轻工、橡塑、电器等产品的抽样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七)负责全市从业人员、职业人员、驾驶人预防性健康体检,发现各类职业禁忌症。
(八)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计量检定、检测任务,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障,为市场监督、计量仲裁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
(九)负责标准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咨询工作;承担研究和推广WTO的收集、整理、通报、咨询等服务职能。
(十)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粮油、畜产品、兽药饲料、渔药及渔用饲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类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化肥、油品、沥青、化工、机械、建筑材料、轻工、橡塑、电器等产品、计量检定、人及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卫生等领域技术咨询服务、委托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及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搜集、挖掘、整理、分析、研究、评估和预测上报工作;负责与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对接等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盘锦检验检测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相当于正科级):
1.综合管理科
负责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信息、财务、用品采购、设备维修、后勤保障、新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2.科研服务科
负责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完成各部门指令性检测任务;负责科研项目和科研专题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检验检测业务市场的开拓工作;负责与共建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负责业务培训工作。
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3.质量管理科
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负责处理检验检测相关的各类申诉工作;负责各类样品受理、分配、调度及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发放工作。
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二)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盘锦检验检测中心设3个分支机构(相当于正科级):
1.盘锦市计量测试和标准化研究服务中心
承担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计量检定、检测任务等工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计量仲裁技术服务;为市场监督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标准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咨询工作;承担研究和推广WTO的收集、整理、通报、咨询等服务工作。
2.盘锦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及锅炉介质分析、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事务性工作。
3.盘锦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开展化肥、油品、沥青、化工、机械、建筑材料、轻工、橡塑、电器等产品的抽样和质量检验工作;开展质量检验,承揽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型式检验、制定标准检验)、风险监测、检测技术方法与标准研究、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中心无下属二级单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为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本级)。
第二部分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度
部门预算公开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度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175.19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748.71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事业收入0万元;
6.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426.48万元;
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0万元;
10.上年结转0万元。
(二)支出预算6175.1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012.52万元;
2.项目支出2162.67万元。
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50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2年预算同上年比较,收入减少561.72万元,下降8.3%;支出减少561.72万元,减少8.3%。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长聘人员经费减少281万元、公用经费项目减少50万元、项目支出减少230.72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123万元,比上年度减少97.5万元,下降44%。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5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2.5万元,比2021年度减少96.5万元,下降44%。主要原因是车辆购置金额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3.5万元,比2021年度减少96.5万元,下降80%;公务用车运行费99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盘锦检验检测中心为公益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基本支出预算安排4012.52万元,比上预算减少187.54万元,下降4%,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长聘人员经费减少。基本支出中主要经费构成包括:人员经费3514.92万元,其中:人员工资经费2870.97万元、社会保险缴费347.68万元、退休人员经费14.58万元、奖金73.1万元、在职职工取暖费47.76万元、职工公积金160.8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97.6万元,其中办公经费64.23万元、印刷费10万元、咨询费2万元,手续费0.06万元,水电费140万元、邮电费12.5万元、差旅费10万元、工会经费47.64万元、培训费4.8万元、交通费9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71万元,办公楼取暖费99.4万元、电梯费3.6万元、公用接待费0.5万元。退休人员公用经费1.16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47.5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分项目如下:
1.食堂支出145万元;
2.综合实验室运维46万元;
3.办公用房物业费117万元;
4.网络平台建设及维护79.5万元。
5.仪器设备检定及维护6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盘锦检验检测中心资产总额147835936元,其中,流动资产17911005.52元,固定资产229033599.48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25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25辆。)价值5051505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检验检测中心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涉及资金2162.6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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