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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林湿字〔2022〕84号关于印发《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建立“林长 法院院长 检察长 警长”..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438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盘锦市人民法院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公安局

20221214


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难题,形成协作联动的强大合力,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化水平。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厅秘发[2021]26号)和《盘锦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盘委办发[2021]23,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法院、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职能作用,在全市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同向发力的生态保护新格局,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动林长制工作落实做细。

二、组织体系

按照“林长抓总、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各级分别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协作体系。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和警长协同林长共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协作负责人,并指派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系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协助开展林长制有关工作,落实林长和林长制协作单位反馈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问题。按照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工作体系。

三、主要职责

各级负责此项工作的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在对应领导的统领下开展工作,做到守林有责、守林担责、守林尽责。

(一)林长职责

市级林长、副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

)林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区域森林保护与发展工作,承担林长制的督导、调度、协调职责。林长负责相应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各类生态功能区、公益林的保护与发展,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县(区),各县(区)林长和副林长为第一责任人,林长为主要责任人。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负责此项工作的法院院长职责

1.依法审理相关行政类环资类案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森林环境资源及物种多样性。

2.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效应,不断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林纠纷,司法保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检察长职责

1.围绕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协助、配合林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工作。

2.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3.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四)负责此项工作的警长职责

1.协助林长履行职责。围绕森林等生态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2.维护涉林治安稳定。深入排查化解涉林治安矛盾纠纷隐患,维护涉林治安秩序稳定。开展涉林违法犯罪形势分析研判,防止涉林犯罪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叠加发酵,向公共安全领域扩散。

3.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严厉打击阻碍林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保障相关活动顺利开展。

4.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一是研究制定协作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二是研究解决在森林资源案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急案、难案、要案进行会商,明确工作方案及处置方法;三是对于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跨部门涉林案件管辖问题、技术和数据支持等需要协调其他部门配合的,可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本级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协作单位集体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二)信息共享机制。林长制办公室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定期交换信息。一是通报重要涉林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涉林法律法规政策;二是通报重大涉林案件、事件、舆情以及森林督查有关信息;三是通报在环保督察和森林督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涉林案件信息;四是公安机关办理涉林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同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同级林草管理部门;五是经人民法院判决履案件情况通报同级林草管理部门;是经人民法院判决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涉林案件,审判机关应将判决结果通报同级属地林草管理部门,由林草部门及时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监督、指导。

(三)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涉林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一是林草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提升衔接效率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林草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林草部门;二是案件移交部门应当将完成移交案件有关情况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三是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检察机关未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审判机关应当向其释明变更或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起诉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判决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四)办案协作机制。林长制办公室做为总协调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职责和专业性。一是林草部门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联合调查的,应根据各自职权、程序和优势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林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方面的优势;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刑事侦查手段等方面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其审判方面的职能;二是对重大、复杂、疑难、难以定性等案件,林草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和审理过程中的涉林专业性问题咨询林草部门;三是林草部门在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法律支持和指导,确保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四是林草部门对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五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探索建立林业生态修复司法联动机制,把违法行为人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做量刑的依据之一。

(五)联合督导机制。对全普遍存在的破坏森林资源突出问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资源保护重难点问题,或者由林长、副林长交办的重大问题,可由林长制办公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集中解决问题,或者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联合督办。

(六)履责监督机制。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森林资源保护领域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先行与相关单位磋商,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责。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要提高政治站位,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合力,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衔接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创新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是项创新协作制度,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在协作机制基本原则和框架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不断规范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各尽其责,协调联动,着力构建行政执法、审判、刑事司法与检察监督顺畅衔接、高效发力的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协作、总结提高,形成齐抓共管的森林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利用植树节、森林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共同开展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做好“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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