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林湿字〔2022〕1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盘山县政府、双台子区政府、兴隆台区政府、大洼区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22〕4号)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水利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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