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林湿字〔2021〕78号关于印发《盘锦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市林湿服务中心:
现将《盘锦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和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名并及时向市林湿局举报的,经核实确认举报如实准确的公民。
2.市林湿局事先掌握的、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不在奖励范围。
二、举报形式
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手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举报人应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详细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违法情况等。
2.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发生在本市内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跨市违法犯罪线索;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
3.举报内容未被执法部门掌握或掌握不全;
4.举报内容须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
四、举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举报非法捕猎、杀害、采挖国家一类、二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举报人分别予以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2.举报擅自侵占林地、湿地、毁林毁草等破坏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栖息地、繁殖地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500元的奖励;
3.举报非法经营利用、收购、出售国家一类、二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对举报人分别予以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4.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对举报人分别予以500元、300元的奖励;
5.举报通过铁路、公路、民航、快递等交通物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
6.举报无证人工繁育、超范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
7.因提供线索或协助查处破获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经市林湿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举报奖励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1500元。
8.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
4.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
六、奖励原则
1.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3.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4.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七、举报核实
1.市林湿局根据举报情况,及时派专员或组织执法机构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林业执法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主要依据。
2.举报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调查核实工作结束,由专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并告知举报人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
八、奖励兑现
1.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保护措施
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对举报案件线索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并经核实准确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十、举报途径和方式
举报电话:0427-2823206
举报邮箱:lsjzfd2021@163.com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