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医保发〔2022〕18号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盘医保发〔2022〕18号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盘锦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推进实施健康盘锦战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精神,现将《盘锦市贯彻落实〈辽宁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盘锦市贯彻落实《辽宁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任务分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卫生和健康管理委员会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营商局
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0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12月10日印发 |
(此件予以公开)
盘锦市贯彻落实《辽宁省委 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任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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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目标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一、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 (一)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民,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保障。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持续推进 | |
2.确保完成省定的年度参保扩面指标。 | 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3.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完善参保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参保服务,促进应保尽保。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 持续推进 | |||
4.加快实现参保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动态更新、实时查询,跟进国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用国家平台数据解决重复参保问题,全面提升参保信息质量。 | 市医保局、市营商局 | 2025年 | |||
(二)完善筹资缴费政策 | 5.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规定动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6.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三)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 7.继续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8.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推进预决算精细化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9.开展基金中长期精算分析,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预算执行,加强基金运行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二、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 (四)落实待遇清单制度 | 10.落实国家、省明确的政府决策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待遇公平适度。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11.按照国家和省待遇清单,全面梳理我市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及各项待遇标准,取消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确保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2年 | |||
(五)巩固住院保障水平 | 12.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保障功能,合理确定起付线、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13.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适度提高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医疗费用分段确定,在60%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不设封顶线。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5年 | |||
14.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5年 | |||
(六)健全门诊保障机制 | 15.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2年 | ||
16.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2年 | |||
17.完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保障政策,逐步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2022年 | |||
18.落实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慢病政策,提高门诊特慢病保障能力。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 2022年 | |||
(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 19.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022年 | ||
20.依据困难程度,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给予分类救助。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022年 | |||
21.加大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按规定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 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八)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 22.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根据疫情医疗救治需要及时向救治机构预拨周转金,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23.健全重大疫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将疫情救治所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有针对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实施疫情救治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综合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九)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 | 24.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25.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探索推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模式过渡。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26.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推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健康保险。 | 市医保局、盘锦银保监局 | 持续推进 | |||
27.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十)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 28.组织开展好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 2025年 | ||
29.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并实现常态化运行。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 2022年 | |||
30.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将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2025年 | |||
三、健全管用高效的 医保支付机制 | (十一)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 | 31.继续实行全市医保基金预算下的总额控制。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32.结合信用等级评定,按协议约定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周转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十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33.不断优化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DRGS)、按病种付费等8种多元复合的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34.按省统一要求,制定基于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的付费改革政策。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2022年 | |||
35.完善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部分传染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支付方式,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2022年 | |||
36.在国家和省出台门诊共济制度政策后,研究适宜我市的门诊支付方式。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2023年 | |||
(十三)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支付政策 | 37.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为目标,结合我市县域医共体建设,积极研究制定符合医共体发展需求的医保付费政策,加强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医保基金使用的考核管理,合理设置监测指标,实施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通过倾斜性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和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 2025年 | ||
(十四)创新医保协议管理 | 38.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结合区域医药供给资源配置、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等合理确定区域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分布等规模布局。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39.简化优化定点申请、受理、协商谈判、协议签订、评估公示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40.支持“互联网十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以门诊特慢病为重点,推进线上处方流转、药品配送服务和医保结算。 |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41.健全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机制,完善退出机制。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42.加强医保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 市医保局、市市场局 | 持续推进 | |||
(十五)健全医保目录管理 | 43.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统一的医保目录及支付政策。及时将辽宁省医保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贯彻执行辽宁省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政策。 | 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 (十六)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 44.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落实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工作责任,加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工作衔接。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45.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省统一部署,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 | 市医保局 | 2022年 | |||
46.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十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 47.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的综合监管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依法严厉查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48.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十八)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 | 49.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覆盖全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50.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完善基础信息标准库、医学知识库,健全智能监控规则,提升智能监控功能。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51.推广应用“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实时监控,提升智能监控能力和水平。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十九)加强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 52.建立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分级监管、定点协议管理挂钩。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53.加强守信激励对象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市医保局、市市场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 (二十)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 | 54.全面落实国家、省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 持续推进 | |
55.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56.做好药品(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工作。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57.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58.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二十一)完善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制度 | 59.围绕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社会舆情等环节,开展医药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测。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局 | 持续推进 | ||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机制 | 60.按照省要求,落实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初审工作。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61.按照省要求,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做好前期数据调取、测算,提出我市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 持续推进 | |||
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 (二十三)构建全市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 62.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乡镇(街道)明确医疗保障工作人员、并指导村(社区)做好保费征缴、政策宣传、业务代办等工作。 | 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 | 2022年 | |
63.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人员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理顺管理体制,开展人员选聘、招聘,充实经办力量,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 市医保局 | 持续推进 | |||
64.合理安排经费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二十四)创新经办服务模式 | 65.积极推进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实现医疗保障业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业务标识、服务承诺、工作流程、管理制度、考核标准。按照省统一部署,实行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明确办理材料明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 | 市医保局、市营商局 | 持续推进 | ||
66.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
(二十五)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 67.规范完善全市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体系和经办流程,优化异地就医备案,全面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高效便捷的线上备案服务,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到2022年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应结尽结。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 | 持续推进 | ||
(二十六)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 68.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机制,推进各项编码标准在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医保结算、基金监管等全程应用,全面落实医保结算清单。 |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 2022年 | ||
69.按照“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保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建设标准和规范,建设数据省局集中、平台市级部署、网络全面覆盖、服务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稳、安全、有序做好新旧信息系统切换,实现全市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营商局 | 2022年 | |||
70.强化网络安全体系建设,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与城市公共服务有机结合,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 市医保局、市营商局 | 2022年 |
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扶贫办、大连银保监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 | ||||||||||||||
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 | ||||||||||||||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信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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