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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商发〔2021〕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浏览次数:522

盘商发〔2021〕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认定办法》的内容要求,认真开展好当地电商直播基地创建工作。

    附件: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盘锦市商务局
2021年5月21日


盘锦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  

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升级晋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辖区内以电商直播企业、电商直播服务企业、电商直播应用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其电商直播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区域领先地位,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由注册在盘锦的独立法人经营管理,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基地、园区、集聚区(小镇等)或专业楼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电商直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县区和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基地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8-2009)》等有关规定,具有相关的建设发展规划,基地发展定位明确,符合《盘锦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要求,基地已正式投入运营。
    (二)发展空间具备一定规模。建有直播间、工作室、展品室、培训教室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服务支撑体系完善。与多家电商、短视频、社交等平台合作,具备电商直播主播培训服务、货源展示对接服务、诚信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示范基地采取基地经营管理主体自主申报,各县区和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厅认定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示范基地由市商务局下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限,基地经营管理主体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县区和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预审推荐,将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根据各县区和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三)对评估合格、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五)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示范基地,由市商务局认定为示范基地,并进行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和辽东湾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第七条 市商务局对示范基地开展定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盘锦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称号。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活动,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国家和省政策。
    第十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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