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2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盘锦市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盘锦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全民节水意识,落实城市节水制度,增强城市节水效率,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确保水资源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对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力争2022年我市创建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依法履行城市节水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事业服务中心,各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二)巩固五项基本工作。一是健全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建立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二是明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三是规范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四是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五是全面开展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统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教育局、市融媒体发展中心、市直机关事务中心,各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三)夯实七项基础管理。一是制定并落实《盘锦市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二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三是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市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四是加强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五是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批地下水,原有自备井限期关停;六是进一步强化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七是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四)完成十三项技术考核指标
(1)三项综合节水指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利用率≥2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五项生活节水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家具或建材市场)抽检率≥80%,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节水型器具普及率100%,建立鼓励居民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80—135升/人·日;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机关事务中心、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四项工业节水指标。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4)一项环境生态节水指标。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水质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时间安排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具体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31日)。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政策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浓厚氛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2021年9月30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认真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完成自查自评。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对照《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及任务分解表》认真研究、全面梳理、逐项排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整改,固强补弱,全面提升,完成省级初审。
(四)迎检准备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进一步完善各项节水基础工作,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材料的汇编成册工作,使各项工作和指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组织申报并迎接国家验收组的评审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共同推进创建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制定具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二)强化目标考核,定期督查通报。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及时将创建工作和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督查通报;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将节水型城市创建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视情予以表彰或问责。
(三)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创建经费。建立城市财政资金投入制度,将创建节水型城市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激励机制,营造舆论氛围。完善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社区(小区)考核奖励机制,对节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电子屏、公交站台、工地围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关注度,引导市民树立节水理念,积极参与节水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1.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及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盘锦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徐同连(副市长)
副组长:祝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成(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徐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史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宗克昌(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李长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郭艳敏(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云(市科技局副局长)、谢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范雄(市司法局副局长)、李晓辉(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克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吴东平(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刘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黄峥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建军(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张晓月(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高雪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国庆(市统计局副局长)、李勇(市水利服务中心主任)、杨传利(市融媒体发展中心副主任)、詹青春(市直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孙大庆(双台子区副区长)、陈志权(兴隆台区副区长)、李猛(大洼区副区长)、张继宽(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黄维(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利(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黄峥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