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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29 | |
主 题 词: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201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4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制定目录清单。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分别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一致。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分别由各级审批部门负责;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分别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发起方、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别予以公开。逐步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并适时交互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细化公开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含交通、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四大领域项目,原则上都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含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含药品和医药耗材)。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四是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五是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六是实行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实现多领域、多平台的信息互通,达到一地受处,到处受阻的惩戒效果。
七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等。
(四)构建平台体系。
(1)综合利用多种平台。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2)构建数据共享体系。积极构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盘锦市)为枢纽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进各部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应在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媒介发布。加强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
(五)强化公开时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责任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并在盘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督办、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单位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三)严格考核评估。市政府办公室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利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于2018年9月末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体现。
附件: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附件
盘锦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 |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文件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长期 |
盘锦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 |
市住建委 |
市住建委员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2 |
建设信息。1.按照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类别,公开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包括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分配户数等;2.年度新建项目信息。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筑面积、建设套数、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3.建设项目进展信息。对在建的建设项目,按月公开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套数、计划投资额、完成投资额、开工时间、开工套数和形象进度等。并及时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
1.年度目标任务。应在确定年度目标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2.年度新建项目信息。年初市、县区政府签定责任书后,各县区确定并公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实施过程中遇有项目调整应及时公开更新的项目清单;3.建设项目进展信息。项目开工或竣工的,要在开工或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
各级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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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3 |
住房保障 |
分配和退出信息(不含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1.分配对象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分配批次、分配时间;2.分配过程信息。包括批次分配的程序和过程信息等;3.分配结果信息。包括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4.退出情况信息。包括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
1,分配对象信息。每批次分配报名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公开;2.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程序制定或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3.分配结果信息,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4.退出情况信息。信息制作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长期 |
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 |
各级政府部门 |
市住建委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4 |
公开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办事指南;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政策规定。 |
政策文件应在制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办事指南修订的应在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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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
政策文件应在文件制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审核确认后即时发布。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长期。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7天。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市、县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的行业网站及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乡镇、村公告公示栏公开 |
市(县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
市(县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
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供应计划。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1年 |
中国土地市场网等 |
各级政府部门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7 |
出让公告。 |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内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
20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网站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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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交公示。 |
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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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应结果。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或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开。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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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业权出让 |
出让公告。 |
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公开,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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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1 |
矿业权出让 |
成交结果公示。 |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网站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12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
采购公告 |
公告发布之日即时公开。 |
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其他方式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盘锦政府采购网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市财政局 |
采购文件载明的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
13 |
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招标更正公告不少于15日,其他方式不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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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4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
更正公告 |
公告发布之日即时公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活动开始不得少于15日。 |
中标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招标更正公告不少于15日,其他方式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盘锦政府采购网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市财政局 |
采购文件载明的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
15 |
药品和医 |
招标公告 |
公告发布之日即时公开。 |
20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市卫计委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卫计委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16 |
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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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17 |
国有产权交易 |
产权交易公告 |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网站发布,并同步在市国资委网站发布。 |
转让行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行为不少于40个工作日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市国资委网站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市国资委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国资委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18 |
受让增资方候选人 |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网站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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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产权交易结果 |
按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范要求,自收到起10 个工作日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给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网站发布,并同步在市国资委网站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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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20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
3年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各行业监管部门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住建委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21 |
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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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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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标投标报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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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24 |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
失信黑名单。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5年 |
信用盘锦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各行业管理部门 |
信用盘锦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25 |
市内公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每年年初对上一年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3月底公开。 |
长期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市公共采购 交易中心 市(县区) 交通主管部门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26 |
资格预审公告 |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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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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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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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县区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主体信息、准入条件、许可期限、办理流程、结果公告。 |
自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5个工作日 |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网站 |
市(县区) 交通主管部门 |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30 |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审核(审批)事项、状态、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长期 |
市林园局网站 |
市林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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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重要沼泽湿地建设项目 |
1.申报材料清单;2.办理流程;3.办理时限;4.征占沼泽湿地审核结果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结果;5.项目建设单位;6.建设内容。 |
信息形成或制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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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网指标审批、审核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包括:申请人、职权名称、实施主体、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 |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长期 |
盘锦政务服务网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33 |
项目用海审批 |
拟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公示包括:用海项目申请人名称、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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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海域使用权公告包括:用海项目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用海地址、面积及方式、用途和性质、权限、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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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项目用岛审批 |
拟上报盘锦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岛公示包括: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名称、用岛项目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用岛位置、用岛项目地理位置坐标、用岛范围和面积、用途性质、用岛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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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公告包括: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名称、使用人名称、项目名称、用岛位置、用岛范围和面积、用途和性质、用岛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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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35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公告包括:取水地位、取水水量、取水人、取水时限等。 |
取水许可行政审批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内在盘锦市涉企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3年 |
市水利局网站 |
市水利局 |
市水利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退水地点、退水量、申请人、退水浓度等。 |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内在盘锦市涉企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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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 |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评审结果。 |
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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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利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告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结果等。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县区)水利局网站 |
市(县区) 水利局 |
市(县区)水利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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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时效 |
公示期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
监督渠道 |
37 |
水利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项目从业单位(人)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3年 |
市(县区)水利局网站 |
市(县区) 水利局 |
市(县区)水利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竣工验收有关信息公告包括:竣工验收时间、主持单位、验收结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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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设领域信用 |
信用信息公告包括:1、水利信用评价信息;2、奖励和表彰等良好行为记录;3、行政处理等相关不良行为记录。 |
市水利局网站 |
市水利局 |
市水利局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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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
招标过程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招投标违法处罚信息,自监管部门在网上下达处罚意见的同时发布。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和辽宁省工程信息网,同时与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共享。 |
市公共采购 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建委 |
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住建委网站载明的投诉举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