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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稳岗就业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主 题 词:

盘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3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及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接受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建设目标:在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各重点经办环节和风险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建立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组织机构设置以相互制衡为原则,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设立。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失业保险费征缴、个人缴费记实、失业保险基金运营、待遇审核、基金支付、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八条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各岗位职责权限明晰,关键岗位实行双重审核制度。

第九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各部门的职

责范围以及各岗位的工作要求要有明晰的规定。

第十条  涉及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按

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征得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定期对业务经办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实行上岗资格证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业务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内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岗位变动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主要领导调离时必须实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办理单位和个人新参保、变更、注销登记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对符合参保、变更、注销条件和管理范围的,应填报相关业务资料,经专管员初审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业务处理,签字的原始资料备存。

第十五条  缴费申报实行单位申报和系统审核办法。缴费单位申报保险费时,需提供《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人员变动申报表》,缴费专管员对单位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人员变动申报表》比照系统信息进行业务处理。单位提供的原始申报资料由专管员归档备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交财务人员备存。

稽核部门对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依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收数据或缴费单位的缴费凭据与信息系统中确定的应征收数额进行对帐,数据一致的进行到帐处理记实个人缴费记录;征收信息与应缴信息不符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进行补收处理,保证足额征收。

    补缴保险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签字后,由专管员负责业务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计算或结算领取的待遇金额,必须实行初审、复审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失业人员的银行卡或存折的申办经经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后由经办人报委托发放银行申领;银行卡或存折由财务人员负责领回并经部门领导核对申领银行卡或存折名单和委托银行出据的办结银行卡或存折名单后,由财务人员将银行卡或存折发放给失业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 严格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正常支付要有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由业务部门初审、复审并根据数额大小和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二)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的支付,必须经专管员、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业务处理。

(三)委托银行发放的基金,由财务人员按月或按季度与委托发放的银行对帐,对出现的误差由财务人员报部门领导处理。

(四)稽核部门对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稽核或抽查。

第十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一)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依据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合理设置

和使用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

(一)财务人员依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记帐

凭证进行帐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严格履行经办人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核手续,并附有详细记录。

(二)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

制度,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对财务处理各环节实行三人以上审核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对帐机制。财务人员要按月与支出户银行、失业保险金发放委托银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相关款项的对帐工作,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不可兼管出纳工作。会计对基金的财务收支以

及基金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或预算执行情况具有监督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

理失业保险基金收付款项。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实施基金收支监控。

(一)建立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制度,设立会计负责人、

记帐、复核、出纳等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范围,不得越岗代办,凡涉及基金收支款项必须执行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审核、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的初审、复核、记帐、出纳收支制度;对大额资金的调剂、基金支付业务,由业务部门提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

(二)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调剂金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

严格执行上解下拨资金报告制度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应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完善财政补助资金财务系统,清楚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定期与批准的补助资金指标文件或预算核对。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责任分离制度的规定,严禁一人保管支

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货币的保管与财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票据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与业务经办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复核、审批相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相分离;收取的现金与签发收据相分离;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核对制度。

(一)现金日记帐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票据与明细帐记

录核对;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资产帐与实物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回等严格管理、登记、核对。

(二)与财政部门协商,定期将收入户资金划拨到财政专

户,并核对收入户和支出户银行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财务人员要与地税部门按月核对征缴数额帐目,完善传递、更正数据交接手续。对不能核对的数据应建立未达款项表,并分析未达原因,报部门领导协商解决,做到帐帐、帐表、帐单相符。

(四)会计人员必须按月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对帐,对上解下拨调剂金、两项费用补贴拨付使用情况、有价证卷、银行利息等进行确认,在帐面中及时记录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盘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的规定,失业保险相关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操作。稽核人员应定期查阅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日志,并根据日志对失业保险经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的使用权限,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履行部门领导批准信息部门复核确认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划分的使用权限操作,业务数据处理由业务人员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前台操作;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操作时,严格履行工作人员申请,部门领导审批,信息部门确认的程序,审批表由业务人员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三十条 微机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陆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按照规定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时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上一级失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事件或临时性工作时,实行不定期检查,保证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和各项业务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第三十二条 稽核部门在内控检查中可以查阅失业保险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业务部门的有关计划、报告、报表和原始资料;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建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稽核部门的检查要给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内审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一)确定检查重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提前三天通知被检查部门。

(二)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明材料,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应将检查结果公示。

(四)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归档整理,以备存查。

第三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发现涉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和骗领失业保险金违规违纪行为时要在第一时间将要情基本情况上报主要领导,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市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部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经办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失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级内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将本级全年内控工作总结报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总结应全面反应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内控建设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