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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mzj-2021-055669 | 主题分类: | 综合业务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我市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兜底保障网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
主 题 词: |
我市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兜底保障网
自2017年开始,我市全面开展了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将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同时其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有效缓解了家庭负担,提高了生活质量。
经过4年的实践,我们发现还有不少家庭因成员患有慢性病,诊疗费用较高,家庭负担较重。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编牢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生活困难。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盘民发〔2021〕42号),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广大群众可到户籍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新文件有以下突破和亮点:
扩大了救助病种范围。将重大疾病病种由原来限定的几种癌症扩大到所有恶性肿瘤,增加了48种特慢性病种,将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罕见病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也纳入救助病种范围。
放宽了家庭收入条件。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救助,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放宽到低于低保标准的5倍。在提出申请前6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人均折算后低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标准。
延长了救助保障时限。家庭人均收入核算后,符合低保标准的,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低保救助,家庭成员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按分类救助前置确认,给予分类救助;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将原救助一年的限定取消。
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处延伸,我市始终把社会救助放在民生工作重要位置,民政系统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织密扎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