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 社会保险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我省取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户籍限制加快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
主 题 词: |
我省取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户籍限制加快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丧葬抚恤待遇、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等提出19条政策措施。《意见》以“统一、规范”为核心,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取消参保户籍限制。《意见》顺应农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呼声和期盼,明确“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制度层面实现了“不论在城里、农村干,养老保险都能参、都能算”,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
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在全省范围实现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的统一,部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在单位费率降至16%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也为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意见》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规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等政策。《意见》还明确统一制定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权利更有保障,为从7月1日起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了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