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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ovsrsj-2025-270552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辽宁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
主 题 词: |
辽宁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申请贷款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4)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5)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
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纳入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单户最高授信额度至500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3.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由相应企业申请后,发放给重点群体个人。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届和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制造业,生活服务业中的康养、家政、托育、照护行业(包括家庭服务、老年人与残疾人养护服务、护理机构服务、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托儿所服务、学前教育、临终关怀服务、疗养院等)。补贴申请期限截至2025年底。
4.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标准约1500元/月,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见习期限3-12个月。
5.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7.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加力实施稳就业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5〕15号),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8.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9.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10.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1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1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3.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为行政区域内(含14个设区市、沈抚改革示范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面向本单位、本行业和产业链内在岗人员(含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校企合作院校学生,下同)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企业,经批准开设高级工培养相关专业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专科)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0-700万元补贴、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300万元补贴。
1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舒心就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5.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16.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企业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划,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17.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8.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